理财保险

2018年谈一谈年金险的应用

 作者:songpan  2018-10-21 11:52:41  6431  0

作者个人微信:mbb1470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人越来越重视自己的生活质量,积极购买保险也成了大势所趋。为了防患于未然,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购买年金险。在本文中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年金险的应用。

一、婚姻风险

当下社会,人们有了相对更大限度的“自由”,这自由自然也包括了离婚,根据一则新闻中的数据,几个大城市国际的离婚率数据分别为:

北京:近39%

上海:38%左右

深圳:36.25%

广州:35%

(我想,这其中也会存在购房指标引发的“假离婚”数据吧。)

如果抛开某些有意为之的正当或不正当的离婚行为,多数的离婚原因主要还在于感情不和、婚外情、家庭暴力等等。

法律赋予了人们离婚的权利,但是每一场离婚事件所引发的绝不仅仅是离婚证一张纸的事情,其中涉及最多的自然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战。

个人观点:

如果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创造了巨额财富的情况下,不论夫妻双方谁对财富创造的贡献更大,毕竟是婚内财产,离婚时按照《婚姻法》相关法律进行分割十分合理,但总有两大类问题屡屡对家庭和企业造成十分巨大的伤害。

一类是,婚姻成立之前,其中一方已拥有巨额财富,婚后短时间内便造成离婚的事件,如果婚前、婚后的安排不恰当,会导致巨额财富被另一方吞噬。虽然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有了更进一步的明确保护,但是在中国这样的环境,绝大多数准夫妻不会进行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安排。且房产这样的资产,加入另一半的名字来代表双方真挚的爱情也是平常之事吧。

原本父母寄予厚望、充满祝福的各种财富的赠与,却成为吞噬父母奋斗了半辈子得来的财富的种子......

对于这类情况,建议在可利用、愿意实施的婚前财产协议等工具之外,可以提前规划部分财富进入大额年金和某些具有一定灵活性的终身寿险。既可以作为婚前财产的安排,也可在婚后应对不时之需。 我认为,在婚前财富管理的行为上,保险可以作为一定程度的“配角”达到对自己/子女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作用。

之所以说配角,是一个事实摆在我们面前:没有谁会真的“喜欢”把大部分的资金放入保险账户,尤其是婚姻创立初期的阶段。

而另一类是,婚内共同创造巨额财富或者企业,离婚的财产、股权等分割,而对于这样的情况,婚姻存续期间内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资产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有从法律角度而言,这种形式的意义不大。只是在现实中生活中国内的案例来看,目前少有离婚诉讼中专门针对保险资产提出的分割。这其中有一定的乙方对另一方的人文关怀,同样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忽略。之所以会被忽略,确实是因为保险是一种“隐性资产”,它不同于房产这样的“显性资产”。甚至于很多家庭当中存在的保单,完全或者绝大多数都是由其中以为家庭成员独立完成的投保行为。(在这里,并不是在怂恿“恶意”婚内财富转移的行为发生)

二、企业债务风险

随着法律的完善、创业者自身素质的提升一级事实纠纷的发生率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开始关注“风险管理”的内容,但是在中国这样家族企业众多的环境中,“家企不分”的现象绝不是格力也不是少数,而是“绝大多数”。家里需要钱直接从企业财务支取,企业需要钱直接从家庭账户支取;司空见惯。 我们且不说已经事实可能存在的“税务纠纷”这种比较严重的风险,至少目前似乎鲜有企业不进行贷款融资,毕竟越来越流行一个词语叫做——良性负债。 我们都知道,往往一个企业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时,自己、家人往往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真到了企业发生严重危机的那一天,就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家庭资产”,家庭被企业所累就是发生风险时的必然结果。

还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是:

中国企业平均寿命仅有:7.3年

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却只有:2.9年

当然这其中的成败,其原因是多样性的,比如政策的改变、市场的变化、甚至婚姻的变化等等。

过多的话题在此不进行讨论,仅从保险这个金融工具上给几个参考意见:

合适的时间点、合理的投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安排、合适的保险金缴纳方式,加上合理的《赠与协议》,以及考虑更多因素的《附加条件赠与协议》、遗嘱等法律文件的搭配,可以做到一定程度的“相对避债”的作用。

记住一个前提:“非恶意”!

目前应该还没有哪一项法律的设立是为了让坏人在做坏事时用来保护自己免受法律制裁的吧?

(时间和专业问题,不做过多阐述,仅供参考,如有兴趣,我们可以具体探讨)

三、税务筹划

有一个客观事实我们必须承认,在经济发达的今天,我们每一分钱财富的创造过程永远不得不面对一个问题——税收。

不论是吵得沸沸扬扬的遗产税、赠与税的设立与否,还是房产税等已经箭在弦上的事实;我们必须承认:税收是我们合法创富道路上不可避免的拦路虎。

根据邻国的经验,遗产税的开征,通常会追溯6年左右,且遗产税的缴纳必须是继承遗产之前以现金形式缴纳。离我们最近的台湾为例,不乏因无力缴纳遗产税而放弃继承遗产的新闻报道。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五)、保险赔款;

我们都知道的,大多数延期年金在领取生存金开始,通常会现价变为0,但是会给出保证领取的年限,根据金额数目给付到受益人。 但是现在国内主流的即期年金而言,在各个时期均有现金价值,同时也约定个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给付,目前大多数约定为: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和所交保费取大者。 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年金险具备了一定的传承作用,但是在适用性上确实没有真正的以死亡为给附条件的单纯人寿保险更有利。

四、遗产安排

我们常听到的“遗嘱”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财富传承工具之一。但是遗嘱实施的过程中却也有各种各样的不便利因素和纠纷案例。

对于遗嘱的形式,最具有保证性的形式是: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的程序如何呢?

遗嘱公证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劵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与调查

1、当事人的身份和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2、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个人所有;是否处分了共有财产或争议未决财产

3、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欺骗等行为

4、审查、核实遗嘱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所立遗嘱是否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盖章、捺手印和制作日期是否齐全。

(三)出具公证书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但事实上,在生活中实施遗嘱公正的人群占比极少,究其原因大致有四种:(纯属个人总结,仅供参考)

1.国人缺乏立遗嘱的意识和习惯。

2.遗嘱公证的繁琐和收费成本。

3.遗嘱公证的私密性差,容易造成家庭成员的矛盾。

4.遗产数量、金额的变化,继承人生存状态的变化等不确定性。

所以,即使在立有遗嘱的情况下,更多的是采用“自书遗嘱”的形式。一开始我就声明了尊重当事人为原则,不在文章中以任何人的案例举例。

自书遗嘱有一个很重要的细节不得不说明一下:

遗嘱要强调“我”现在“头脑清醒”、“思维清晰”,能正常理解并清楚表达我本人意愿,有行为能力。 如果能去精神医院做个精神鉴定附上去效果更好......

总之,不隐蔽、不便捷,也存在一定的不安全和不确定性......

而年金保险,作为人寿保险的形式指定受益人,在未来的财富传承上就便利多了。

在这一点上,我仍然要说明一点,我认为真正以死亡为给附条件的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在财富传承上的效果会更加安全、确定。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年金险的全部内容。小伙伴们你从本文中了解了多少呢?如果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记得给小编留言,更多保险资讯请关注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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