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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请务必深度了解!

 作者:伊馨哲  2019-05-18 14:04:50  6810  0

  保险公司理赔难,拒赔多一直被诟病,但实际上只要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会快速审核进行理赔。所以一定要在投保时如实填写健康告知,以免在理赔时因未如实告知况被拒赔,但事实上,如果投保单生效满两年后,只要投保时并非是有意隐瞒健康状况,出险后仍可获赔。这就是今天要说的“不可抗辩条款”,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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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定义:《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条被加入保险条款中,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也就是说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以后,就是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简单来说就是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不能用投保时隐瞒过去病史等理由,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或是拒赔。

  不可抗辩条款惠及消费者:不可抗辩条款的设定确实对保险公司来说不符合形式上的公平,但是更贴近于实质上的公平。很多消费者在投保时很可能已存在病症,但是没有确诊,或者在购买保险时就是由销售人员代为填写健康告知,考虑到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约束保险人不得滥用解约的权利,不可抗辩条款为消费者争取了应有的保障。

  不可抗辩条款并非全都适用:我们都知道,这种终极秘密武器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拿出来的。如在投保前已确诊存在健康隐患却仍未据实告知,那就存在骗保嫌疑了。之前广泛传播的“客户骗保一百万重疾险保险”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该客户分别在2007年、10年确诊疾病,10年3月更因高甘油脂血症住院治疗,其于10年8月投保重疾险时并未将此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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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用户可翻看自己手头的产品条款进行确认,“不可抗辩条款”通常列在条款中的“其他事项”中第二项“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内容为:“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单的健康告知栏目设计的比较人性化,很多都是设定为“是”和“否”的选择题,需要填写的过去住院病史、在别的保险公司购买的同类型产品而已,花费的时间并不多,高考的时候多少都检查下卷子,遇到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东西不要轻描淡写带过。

  由于个别保险产品销售人员不够专业,还有一些消费者风险意识低,在填写投保单时,小病不报,但在实践中证明很多大病的引起最开始都只表现为小病症状,保险公司需要综合消费者健康状况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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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是故意“骗保”,那么,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必须建立在诚实守信投保的基础之上,如投保人蓄意欺骗保险公司隐瞒实情,不可抗辩条款不会约束保险公司。更不会保护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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