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名词

国家法律有关保险知识有哪些?

 作者:张志丰  2017-07-11 18:34:22  5481  0

  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是有关国家法律有关保险知识的内容!保险肯定离不了法律的保障!才能更好的实行,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大众!希望这些内容能帮助到大家!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个人所得税。

  我国《遗产税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2011年美国新遗产税法案出台,按照新法律,2011年开始,遗产税起征点提高到个人500万美元,夫妻1000万美元,税率降低至35%.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国家法律有关保险知识的内容!通过以上的描述!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了解了呢!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的话。更多更详细买保险内容,请持续关注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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