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兰州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新规定

 作者:伊志涛  2018-11-20 12:41:01  7004  0

作者个人微信:YKJ6060(点击复制微信号)

以往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两者类别分别筹集参保资金的。今后,随着兰州出台新的政策,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只按失地比例乘以上一年度社平工资来确定。

这是兰州市日前出台的《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的。 9月13日,从兰州市人社局了解到,《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近日出台。《实施细则》共28条,对被征地农民参保原则、参保形式、参保标准、参保资金来源、参保程序、保障机制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重点突出三大改变保障失地农民权益。 科学计算参保资金。原《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以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两种类别筹集参保资金,完全失地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15年的标准确定参保资金;部分失地按失地比例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至8倍确定参保资金。新出台的《实施细则》不再划分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只按失地比例乘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参保资金,计算方式更加科学贴合实际。

  牢固保障资金来源。新出台的《实施细则》主要明确了“先保后征”和坚持“谁用地、谁承担”参保资金的原则,不再按照项目属性区分国家、省列重大项目,不再实行国家、省列重大项目由省级补贴部分资金,所有征地项目参保资金全部纳入项目概算,参保资金在征地实施前足额落实到位后才能征收农民土地,更加有力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的落实。

  灵活接转参保方式。新出台的实施细则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不再以失地比例来确定参加养老保险的险种,可以由个人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个人收入较高的失地农民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养老保险,提高到龄后享受待遇的标准,更好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兰州

补充阅读:《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下同)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被征地农民,适用本实施细则。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制度机制有机衔接的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养老保障机制;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坚持“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坚持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政府筹集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四条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享受政府补贴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须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筹集的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亩数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按每次征地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征收土地比例。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未发布前征地的,按上上年度的社平工资上浮13%进行测算。征收土地比例为本次征地亩数除以现有承包土地亩数。

第八条  征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

第九条  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外出务工等非征地原因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参保缴费,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划拨12%,个人缴纳8%。缴费补贴资金划完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对办理退休手续后预存账户划拨资金仍有剩余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因就业正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就业单位继续参保缴费,待就业状况发生变化时,可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人员,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随关系转移,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人员,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将剩余补贴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要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足额落实。市发改、财政、国土、农委、人社部门要做好积极协调和指导工作。区县发改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将缴费补贴资金列入项目概算;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监管;区县国土(征地)部门负责提供征地数量;区县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亩数界定、核实和征地比例确定;区县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和管理,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实施征地”的规定,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测算资金未足额到账者,区县国土和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一律不予对前置审查会签文本(附件1)进行盖章确认,区县国土部门一律不予组织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报件,市人社部门不予通过审查,市国土部门不予审核转报。

第十七条  在征地报批前,区县国土(征地)部门应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地亩数、承包土地亩数等数据,将确定的征地人数和比例报区县人社部门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测算金额,由用地单位一次性足额划入区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属市、区县人民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区县国土(征地)部门会同农牧、人社部门测算补贴资金,资金测算后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将补贴资金划入区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

第十八条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市国土(征地)部门应及时告知市人社部门,并会同市人社部门组织区县对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含利息),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将预存补贴资金全部退还用地单位或市、区县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实行征地上报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联合前置审查程序和会签制度。区县国土(征地)部门为联合审查的牵头单位,土地征收涉及的村委会、乡镇(街道)、财政、统计、农牧、人社等部门为联合审查的成员单位。牵头单位应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有关协调会议,统筹安排征地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联合审查工作。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准确反馈审查意见。

国土(征地)部门和征地所涉及村、乡镇(街道)负责审查确定征地面积;农牧部门和征地所涉及村、乡镇(街道)负责审查确定失地比例;社保部门和征地所涉及村、乡镇(街道)负责审查确定参保人数和测算预留金额;国土(征地)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审查预留资金到账情况。

联合前置审查程序和会签制度没有落实的,区县政府不得上报征地请示。

第二十条  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社部门审核;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市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省、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由国土(征地)部门将审核意见按要件留存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  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区县农牧部门和国土(征地)部门审核,人社部门确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县人民政府审定,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时间以用地批复日为准。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情况,由区县国土(征地)部门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和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区县人社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公开、告知。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要单独设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并及时将已到账的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资金按照征地人数、征地次数进行实名管理。同时,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个人参保缴费,建立个人帐户,办理参保手续。在办理完参保手续后,社保部门及时将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资金划转至相应社保专户。

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要在预存帐户中设立支出帐户,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支出和预存资金剩余部分的结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预存帐户管理、支出帐户管理、审计监督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后,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向同级人社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市社保经办机构上报本区县被征地农民参保办理情况。

各区县对经办中遇到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相关问题,及时上报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先保后征”原则,致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无法落实的,实行严肃问责,对各区县党政一把手和相关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对本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因职责履行不到位、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批复工程概算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仍按原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可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兰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19日印发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4〕144号))同时废止。

2018年兰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出台,使得农民享受到了更多的实惠,都说农村户口好,现在这个好慢慢体现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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