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保险对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等赔偿吗?

 作者:  2019-01-06 18:02:11  683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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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充满着意外,正是因为有意外,所以我们更相信购买保险来转移风险,然而有的保险对一些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确不保障?这是真的吗?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一:由于夏天天气炎热,徐女士吃了过餐又没有储放到冰箱里的剩菜后出现了肚子痛、呕吐等症状,于是到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徐女士的症状属于食物中毒。因徐女士之前购买了意外医疗险,治疗后,便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结果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原因是个体食物中毒不在该意外险保障范围之内。

  案例二:刘先生日前因感冒头痛自行口服药物,一觉醒来后发现脸和四肢等部位出现密密麻麻的红点,并迅速蔓延全身。刘先生不以为然,继续自行服用了脱敏药物,结果全身蔓延起了大面积红斑,于是急忙到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刘先生症状为“大疱表皮松解萎缩坏死型药疹”,是由于对磺胺类药物过敏而产生的症状。治疗完后,刘先生向自己投保了意外险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遭到以私自使用药物过敏不在意外险保障范围内为理由的拒赔。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意外险居然都不赔?这是为什么?

  一、首先我们要明白意外险是什么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二、那么意外险赔偿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1、“外来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等。

  2、“突发的”: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形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故不属于意外险的责任范围内。

  3、“偶然的”:指未预料到和偶然的非本意的意外事故,如飞机坠毁等,另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由于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不得回避,也应列入"意外"范围,如轮船着大火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与歹徒搏斗而负伤等。而私自服用导致对药物过敏则是属于可以预见的但是个人没有去检测的非“意外”范围事件。

  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如脑溢血发作不省人事和个人体质问题导致食物中毒等。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通过这篇文章相信大家对意外保险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属于意外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赔偿,而不属于意外的,保险公司也就拒赔了,所以,当我们购买了保险,并不是万事无忧了,还是要日常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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