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

二字之差,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大不相同

 作者:chenxinai  2019-03-11 18:48:29  5146  0

       经常会有朋友说,中国的保险是最不保险的,保险公司就是玩文字游戏,投保时说这也保那也保,理赔时就这不保那也不保和老百姓抠字眼。下面大家一起看个案例二字之差,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大不相同。

意外保险

    二字之差,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大不相同

     杨先生前年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保险,已交了两年的保费。不过前阵子杨先生在上班途中意外死亡,具体死因不明。杨先生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一个月以后,杨先生的家人得到赔偿金6万余元。但杨先生家人认为,理赔款应该不止这些。据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那就是双方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应该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而且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2乘以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缴保险费期数。根据这样计算,赔偿金应该为12万余元。

    不过保险公司表示,合同中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让身体受到的伤害。而杨先生的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死亡,所以只能套用非意外伤害死亡的其他原因,所以保险金给付上均视同为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缴保险费期数。如果照此计算,赔偿金则为6万余元。

    杨先生家人不服,所以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2万余元。如果需要明确死因,那就做个尸检。可杨先生的家人当时放弃了尸检,导致杨先生的死因不明。杨先生的家人认为,保险公司本来应该该及时提醒,另外保险公司关于保险合同没有尽到说明义务,被保险人没有分不清意外伤害身故与意外身故的区别。

    保险公司也表示,一般来说双方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产生争议时,才会提出尸检,不然因为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情绪,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会单方提出尸检的要求。而关于合同相应条款,保险公司已经对其加粗加黑,也尽到了告知义务。

    法院依法审理后,杨先生家人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死因是意外伤害导致,当时公安和医疗机构均告知过“要明确死亡原因必须进行尸检”,可是他们却主动放弃尸检,因此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还有就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及保险条款,有杨先生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的签名,保险条例在说明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对“意外伤害”以黑体加粗的形式标注,并对意外伤害、猝死等条款进行了详细说明。所以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已履行告知及说明义务,被保险人知道了保险条款。最终,杨先生的家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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