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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单现金价值能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作者:宋嘉  2019-03-14 12:26:31  7785  0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人越来越重视自己和家人的未来保障,积极购买保险也成了大势所趋。那么人寿保单现金价值能被法院强制执行吗?针对这个问题在本文中小编将做出详细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现金价值

前年5月29日,李某驾驶着一辆制动性能很差的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在平阳县的公路上行驶,而驾驶座的左侧,乘坐着杨某。当天4时20分,李某没有注意到路面情况,迎面撞上了停在路上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尾,事故造成李某受伤、杨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后交警调查发现,重型自卸货车由曾某驾驶停靠在路边,但曾某仅持有C1(准驾小型汽车)机动车驾驶证。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杨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审理判决,李某、曾某分别应赔偿杨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69669元、85294元。判决生效后,二人未主动履行赔偿,杨某家属于今年4月底,向平阳法院申请对该二人进行强制执行。

在办理被执行人李某一案中,由于其所在地在成都市,无形中加大了案件执行的难度。执行法官经网上查控系统查控、委托当地法院查询、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多年来一直在外务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执行法官经询问得知,李某此前曾租住在平阳龙港镇某地,于是立即前往该租住处进行依法搜查,搜查过程中意外发现,李某有两份在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投保的“生命财富宝一号年金保险”保险单,这份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给暂时陷入僵局的执行工作带来了转机。

5月25日,平阳法院的执行法官委托成都市渝中区法院代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保险公司协助办理退保、执行等事项,但文书送达给保险公司后,却杳无音讯。

考虑到该案属涉民生案件,死者家属遭受重大精神打击且家庭经济困难,7月5日,平阳法院执行局指派两名执行人员,专程赶赴成都市开展执行工作,要求保险公司协助办理退保手续,核算被执行人李某可获得的保单的现金价值或可退的保险费。

然而保险公司于7月19日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表示不予协助办理,理由是人身保险金是具有人格属性的专属债权,不能因投保人的债权债务纠纷被强制执行。

平阳法院审查认为,在投保有效期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归投保人即被执行人所有,平阳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故于8月8日驳回了异议申请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异议。近日,保险公司将上述保单的现金价值5万余元汇至平阳法院执行款专户。

据悉,早在2015年3月,浙江省高院专门就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产品的执行问题,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明确当案件被执行人为保险产品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时,法院均可执行其保险产品。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关于人寿保单现金价值是否能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全部内容。小伙伴们你从本文中了解了多少呢?如果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记得给小编留言,更多保险资讯请添加我个人微信: YKJ6060(点击复制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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