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政策

系统解读19号令中和大家利益直接相关的内容

 作者:杨文文  2019-05-30 14:28:54  5539  0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银保监会发布的19号令,以及随之开展的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因为这个19号令,各个群和圈就热闹了,你们懂的,紧锣密鼓准备下一步工作的有之,疯传大批产品要停售趁机推一把的有之(胆子可以说非常大了)......我大致看了一下,其实,和原保监会一直搞的治乱打非等工作是一脉相承的,很多问题,1之前的文件或通报中或多或少都有提到过,这次比较系统地放到一起,更明确了。只挑一些可能和大家的利益直接相关的内容来讲。

保险

  四大工作重点

  (一)严查违规开发产品、挑战监管底线的行为。

  (二)严查偏离保险本源、产品设计异化的行为。

  (三)严查罔顾公平合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四)严查以营销为噱头、开发“奇葩 ”产品的行为。

  我总结一下就是:

  监管是严肃的事情,而且眼睛是雪亮的,想弄花招瞒天过海?早晚死了这条心;

  保险姓保,老老实实做保险,别整那些没用的;

  消费者利益最大,别在条款里埋什么坑什么雷。

  大多数公司的产品,经过前两年的整顿,大多都符合要求,当然,也有那么一小撮公司,总有办法“你发你的文,我走我的路”,好么,一走走远了~~。所以,老老实实做产品做业务的公司,受影响的产品应该并不多。

  产品开发负面清单

  长达52条的产品开发负面清单,把这两年来,明确过的或窗口指导过的,都列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样更好,白纸黑字的,大家以后遵照执行就行。宗旨其实就一个,消费者利益为先。

  (九)条款中的重要释义不符合消费者通常理解。例如:“癌症”释义中未包括原位癌责任。

  这一点,其实之前的某个文件中也提到过,目前,癌症(条款中称为恶性肿瘤)的定义中,原位癌是明确除外的,但是这一点也是行业通用规则,也是行协给的统一标准。不知道接下来是否会有新的办法出来,或者对恶性肿瘤这一条进行单独定义,但是可以想见的是,如果真的要在恶性肿瘤这一条中加入原位癌的保障范围,那必定会影响费率。但是如果要改,也是全行业的。

  另外,如大家所知,其实现在几乎所有公司都有提供轻症疾病的保障,原位癌妥妥的是含进去了的。

  (十)人寿保险产品的身故保险金申请材料在要求消费者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基础上,还要求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

  我看了一下手里的合同(保单多就是有这好处,都不用去网上查条款了),基本上对于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都是要求有效证件及死亡证明资料,没有看到有要求火化或丧葬证明的。可以预计到,有这样要求的公司,后续出新产品肯定会改,而且我认为,有无这一条对理赔的影响应该不会太大,所以即使去掉这样的要求,对保费应该不会有什么影响。

  (十一)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产品,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不会全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而是要按条款的约定标准来分期给付生存金给保单受益人,变相增加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

  这一点,很多人可能不理解什么意思,我给你们解释一下。大多数寿险产品的死亡保险金,基本都是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申请时一次性给付,那为什么会有公司约定保险金分期给付呢?其实当初时因为部分客户担心自己出险时,受益人是年幼的孩子,会出现挥霍等风险,或者孩子未成年,保险金就归属监护人所有,可能会出现监护人再婚这笔钱不能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愿给到孩子这样的初衷,因此才会额外约定,身故保险金分期给付或者等受益人成年后才给付。我认为本意是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而不是变相增加给付条件。但是,从这几年的实践经验来看,有此类需求的客户并不多(想想,一般老百姓买寿险也就一两百万甚至几十万,都是担心自己出事后家里房贷老人孩子家庭生活费这救急用的,谁还想着要分期给)。而且,有此类功能的公司/产品并不是很多,所以,对大多数人并不会有什么影响。

  (十二)个别公司利用了“保险+信托”这些其他非保险的金融产品作为卖点进行宣传,将保险产品与信托、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混为一谈,混淆保险产品概念。

  这一条其实和上面的有部分相似,只不过信托更进一步。保险+信托,也是近两年,保险公司为了满足大客户的需求(保险+信托可以实现单纯买保险不能实现的部分功能)而推出的,而且这两年有越来越火的迹象,而且保险+信托这一功能对高净值人群来讲还是有不小需求的,也是各大公司开拓大客户的主要工具。所以,对于这一点规定,出发点是否因为部分公司/代理人夸大/混淆保险和信托的概念而要进行管理,还是说不允许做这样的业务,差别很大,如果真是后者,那对部分保险公司影响不小。不过还是那句话,这都是有钱人的烦恼,对于买几十万保险还算来算去的我们,没有啥实质影响。

  (十五)年金保险产品设计异化,第一年末现金价值即超过已交保费,同时条款设计灵活的加、减保额功能,实现类万能型保险自由进行账户部分领取功能,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134号文以来,年金产品就是监管的重点了,但是仍有部分公司通过上面提到的办法,快速实现短期内“现价+分红/万能超过保费”,说白了还是长险短做,这个管的好。都说多少次了,保险要实现的是保险保障和长期储蓄的功能,咋就不听呢?说谁谁知道。

  (十六)分红保险产品设计异化,产品条款中包含了保证利率、账户管理等概念,与万能型产品类同。

  恕我眼拙,还没发现哪个公司的条款中有类似描述,可能大多数出现在朋友圈吧,比较整正规的公司,是不太可能也不敢出现保证利率这几个字的。

  (十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对恶性肿瘤责任中的甲状腺恶性肿瘤进行了单独的处理,责任设计特别不合理,设置较低的保险金额,变相缩小产品的保障范围。

  这一点,以前也提到过,甲状腺癌的高发和理赔,已经远超出保险公司的预期,所以有公司将甲状腺癌做了类似轻症的处理,但是监管的态度很明确,不允许这么做,它叫癌就是重疾,就该受到其他癌一样的理赔。大多数公司的重疾险,目前就是这样的,所以,这条规定,影响也不大。只是,提醒大家,甲状腺癌已经成了各家公司的痛,无法在前端进行控制,一定会加强这方面的核保以及理赔核查,比方,有结节的直接拒掉,或者理赔时反查是否存在不如实告知等情况。

  (二十一)长期保险产品条款约定公司保留调整风险保费的权利,公司可以单方调整费率,对消费者不公平。

  之前的健康险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来过是否要对长期险进行保费调整,此条一出,看来是不太可能了。除了比较早期的产品有这一规定外,目前在售的长期险基本都没有费率调整这一项,所以,对大家的利益也不会有什么影响。

  (二十二)疾病保险产品条款中的不合理约定被保险人确诊所保疾病后,需生存到一定的期限方可获得保险金给付。

  这个问题值得关注一下,早年的重疾险,尤其是额外给付的,基本都设有不同的存活期要求,比方癌症之后要求存活30天,心梗之后要求存活14天等。这样的要求,其实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原则上来说,重疾是保生存责任的,当然,也可以降低理赔率。如果都去掉,或许会对保费产生一定影响。但是,因为目前大家买的重疾险基本都是提前给付型,存在这类问题的不多,所以,影响也不大。

  (二十三)保险产品设置了过长的等待期,或者通过调整保险金额这些方式来变相延长等待期,或通过等待期内发生风险事故不全额退还所交的保险费来变相惩罚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这一点,前两年也强调过,现在的产品,等待期基本都在180天以内了,变相设置保额的方式也不多见了。等待期内不退还保费的做法,其实大家都知道哪个产品,不晓得接下来的产品会不会改,这个我倒还真挺关心的。

  (二十四)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为了追求营销的噱头,在严重缺乏定价基础、经验数据的情况下,盲目地设定了高额给付限额,并在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终身给付限额”“连续投保”等长期保险概念,夸大产品功能,扰乱市场秩序。

  这个影响面就大了,这两年的网红百万医疗险,真是一个比一个噱头多,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保额,动不动说终身给付(然而停售了就不再续保,所以什么终身给付保额就是个空头支票),且看文件出来后产品会如何调整吧。希望少一点套路,多一点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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