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险种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具体内容

 作者:戴佳佳  2019-07-04 18:39:16  9609  0

  现在根据国家推出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我们来看一下到底哪些药品属于工伤保险的报销范围之内,具体的药品和政策与内容都有哪些?接下来就让小编带你了解一下。

  现将《药品目录》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相关的《药品中介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

  在相应的政策改革下做出了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是特殊的保险险种,适用范围从相关的基本医疗政策。

  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

  三是调整了相关于自己的《药品中介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

  四是在相应的《药品中介目录》中增加“凡例”,对相应的《药品中介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各省相关地区,要认真做好《药品中介目录》乙类药品的调整工作。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要精心组织,搞好部门协调,制定科学的评审方案,严格评审程序,广泛听取意见,完善专家评审机制,充分尊重专家意见。

  不得要求企业申报,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

  调整工作要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对各统筹地区执行《药品中介目录》要提出明确的时间要求。

  各省相应各自地区的对国家《药品中介目录》甲类药品不得不做出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控的相关范围,

  民族药1的调整不受比例限制,增加的品种应有国家食品药品1监督管理局正式颁布的民族药标准。

  调入正式的相关的,《药品中介目录》的乙类药品,除工伤保险用药可以特殊考虑血浆蛋白类制品以及中成药的酒类制剂外。

  药品名称和剂型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中介目录》的规范,1不得使用或标注商品名。对《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所规定的支付2限定范围可以进行调整,但不得取消。

  调整的乙类药品品种要上报我部审核。

  三、各统相关的,筹地区要严格执行本省,相关1于基本医疗中介保险、2工伤相应的保险中介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自定。

  参保人员使用相关的《药品中介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中介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

  应由基本医疗中介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相关的,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中介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

  对《药中介目录》限定相关于适应症的中介药品,各统中介筹地区相关的要制定相应正确的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

  对《药品中介目录》保险中的相关特殊,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

  也许在未来国家还会根据当地以及病情的变化,做出相关的放宽调整政策。

  以上就是国家最新出台的政策,你了解到了相关工伤药品内容了吗?还想了解更多有关保险的资讯,就来加我好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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