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名词

财产再保险最基本的三种组织形态

 作者:  2018-02-08 11:08:50  4888  0

  财产再保险依然对我们来说陌生,可是再保险是对我们购买财产保险产品的管理风险的重要工具,简单来说这种财产再保险就是一另一种保险来规避我们所买保险要承担的风险,是另外一层保护作用。当然它分为三种基本组织形态。

  财产再保险定义:

  在现代财产保险业的发展中,再保险是保险人直接保险业务经营的重要环节和经营内容,因为它是财产保险承保人扩展其业务承保能力并对其进行风险管理的不可缺少的工具。再保险亦称分保,是财产保险承保人在原保险(直接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部分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活动。在国际上,又称为“保险人的保险”。

  接受风险责任转嫁的一方叫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人,向再保险人转嫁风险责任的一方叫原保险人(直接保险人)或分保分出人。再保险业务同财产保险直接保险业务一样,都是对财产保险风险和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移。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在权利、义务等方面也有许多雷同之处,特别是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所适用的保险原则,如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等均具有一致性。

  财产再保险的供给主体主要是指接受分保业务的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作为再保险的供给者,主要有三种组织形态:

  1.专业再保险人。即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这类公司本身不能直接办理承保业务,只是从原保险公司那里接受分保业务。同时,亦可以将接受的分保业务再向其他再保险人转分保。因此,再保险公司并不与直接保险的客户打交道,而是与原保险人或其他再保险人存在业务关系。发达国家的财产保险市场上均有多家专业再保险公司经营分保业务。一些国家的专业再保险公司还通常按照业务性质被划分为财产险再保险公司与人寿险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再保险公司就是一家以国有资本为主的股份制专业再保险公司。国际上著名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有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通用科龙再保险公司等。

  2.兼营再保险人。该种再保险公司并非专业再保险公司,而是指能够接受j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公司。换言之,这些原保险公司不仅可以经营直接财产保险业务,而且能够直接经营财产再保险业务,从而是兼营原保险业务与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一般而言,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能够同时经营再保险业务,它们既可以将自己承保的直接业务分给再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接受其他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

  3.再保险集团。亦称分保集团,它是指多个保险公司根据协议而组成的再保险联合体,参与者按照比例分担直接保险与再保险业务。当保险金额或再保险金额十分庞大,超过了某一家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时,就要求再保险集团共同承担。例如,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巨大,一般都要向再保险集团分保,让再保险集团承担一部分巨额责任可能带来的巨额赔款。

  在国际上,也形成了一些较大的再保险中心。如英国的伦敦、美国的纽约、德国的慕尼黑、瑞士的苏黎世、法国的巴黎、日本的东京等,均是国际再保险中心。我国保险公司的一些巨额责任业务多通过这些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

  在财产保险业务经营中,再保险具有独特的、多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1.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根据大数法则,财产保险人承保标的的风险单位越多,风险的分散就越彻底,保险的财政稳定性就越好。但这里有一个条件,即不仅要求保险标的的性质(特别是损失经验)一致,还要求保险金额大致相等。前者通过承保时的风险选择易于满足,但保险金额却很难限定在某一额度左右。这样,某类业务中有少量保额相当高的承保标的时,将使该类业务的稳定性变坏。而通过再保险,将超过一定额度的责任转移出去,自留的同类业务的保额就实现了均衡化,既未减少所接受的业务量,又达到了提高直接保险业务经营的财务稳定性的目的。

  2.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由于承保风险的偶然性,保险公司各年的赔付率必然呈现一定的波动,造成保险业务经营的不稳定。而通过再保险,在赔付较少的年份,虽然因支付分保费而使盈利有所减少,但在赔付较大特别是巨额赔付的年份,则可减少赔偿金额,从而将自身的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使每年能获得均衡的利润。有鉴于此,很多国家的保险管理当局,为了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责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管理,以及是否恰当地安排再保险和再保险人的资信等,都有严格规定。

  3.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受资本和准备金等自身财务状况的限制。资本薄弱的财产保险公司不能承保超过自身财力的大额业务,即使足资本雄厚的保险公司也不敢轻易承保大额业务,这势必影响到保险人的业务来源及业务量。如果有再保险的支持,保险公司就可以大胆承保超过自身财力的大额业务,从而扩大保险人的业务承保能力和业务量。由于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将超过自身财力的部分责任转移出去,因而他所承担的责任仍控制在正常标准的范围之内。

  4.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财产再保险可以使分出公司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这是由于:

  (1)再保险使分出公司增加了业务量,保费收入自然增加,而管理费却不会按比例增加。

  (2)在发生保险损失时,分出公司可以向再保险人摊回相应的赔款,因而与没办理再保险相比,减少了赔款支出,从而降低了自身的赔付率。

  (3)增加了直接保险人可运用资金。有的国家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计算术满期保费准备金时不能扣除营业费用。但保险公司办理比例再保险后,不仅要在分保费中扣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期限为1年),而且要取得分保佣金。此外,保险公司在收到直接保险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和支付再保险费之间有一定的时间差,特别是合同分保,再保险费要在季度末或半年末才支付。这样,分出公司就保持了较多的可运用资金。

  分出公司通过再保险一方面降低了经营的业务成本,另一方面又增加了佣金收入和可运用资金,从而必然增加获利机会,提高经济效益。

  (二)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

  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扩大风险分散面。财产再保险人对自己所接受的分保业务,也要寻求风险的分散,争取风险单位的大量化。许多保险公司既是直接承保人,也是再保险接受人,当它接受分出公司分来的同类业务时,无疑扩大了同类业务的风险单位数,风险分散面也就扩大了,特别是业务来自不同地区时,同时也实现了风险在空间地域上的分散。

  2.节省营业费用。相对说来,再保险公司接受分入业务所负担的费用比直接承保业务所负担的费用更少,因为再保险公司不必为招揽业务而到处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也不必为处理赔款而培训及设置许多专职理赔人员。此外,再保险可依靠少数几个合同,分入大量的业务,从而节省直接承保费用。由于再保险合同是在保险同业之间签订的,所需的人力、物力要少于直接业务。虽然再保险公司在接受分入业务收取分保费的同时,还要支付佣金,分担赔款,但由于营业费用的节省,收支相抵,往往收益颇丰。当今世界上再保险公司不断设立,有的经营历史悠久,规模不断扩大,这也是原因之一。

  (三)再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虽然直接保险和再保险没有直接关系,但再保险对原保险被保险人而言,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

  1.加强安全保障,提高企业信用。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虽然一般不能直接向再保险人请求赔款,但保险业务办理再保险后,再保险人必然要承担再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分摊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对保单更加信任,增加了安全感。同时,被保险人由于其保险财产因再保险而获得了第二线保障,也就比较容易得到银行的融资,便利其进行生产经营。

  2.简化了投保手续。在缺乏再保险的情况下,投保人若有大额财产需要投保,可能不得不与多个保险人洽商才能解决风险转移和分散的问题。若保险人有庞大的再保险网络做后盾,投保人只需与一个保险人洽商即可,可节省时间和人力。而且在同一保单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一致的,若投保人与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内容难免会有出入,容易使被保险人蒙受损失。

  除上面列举的作用外,由于财产保险再保险往往是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所以通过再保险业务的开展,可增进对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了解,便于学习和引进新的经验和技术.提高保险经营管理水平。此外,财产再保险也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再保险所聚集的巨额准备金也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资金渠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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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介绍了三种组织形态和再保险对我们的作用,其实这种保险如果想要投保还是看自己选择吧,而且保险公司不同方方面面可能会有所差异。更多保险内容可以关注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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