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指南

保险投保人有什么权利?

 作者:张志丰  2018-03-24 14:54:42  5473  0

  投保人,被投险人,保险受益人等等,大家都还分得清吗?如果你不太记得了的话,没关系,来米保险,小编告诉你。那么今天小编要和大家说的是保险投保人有什么权利,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哦。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自然人与法人皆可成为投保人。成为投保人的条件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的权利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的义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诉请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人身保险费法
商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如实告知的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出险通知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及时通知的义务

  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

  对因自己违法而取得赔偿或给付予退赔的义务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到的关于保险投保人有什么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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