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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险与强制险的区别在哪里?

 作者:  2018-04-27 22:32:33  4631  0

  现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越来越多,很多人保险意识都提高了,生活中也会有意无意地去了解一些保险产品。那说起国家强制购买的保险,大家可以说出哪些呢?有人说国家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啊,有人说国家强制车主无论是新车还是二手车都要买交强险啊。社会保险大家应该都比较熟悉了,那么大家知不知道第三者险与强制险的定义,第三者险与强制险的区别在哪里?下在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下。

第三者险

  一、第三者险与强制险的定义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全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该险种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需要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但是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尽管针对的都是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但是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法定的强制险,二者存在很多明显的区别。

  某年12月,张某驾驶货车在某国道上与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马某相撞,致马某重伤,后马某住院治疗,在此期间,马某的各项损失总计25万元。后经过交通部门进行现场勘察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没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而马某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所以张某和马某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同年10月19日,张某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一年,责任限额为20万元,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

  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调解未果,马某将张某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张某赔偿。保险公司却认为,张某在其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的性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不是同一险种。所以保险公司只与张某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马某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公司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所以,马某只能向张某主张权利。而后张某可以再向本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据此认为自己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所以请求驳回马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

  二、第三者险与强制险的区别在哪里?

  1.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是纯粹的商业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具有自愿性。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兼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属性。首先,其商业保险性质表现在其经营主体是获准经营强制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其用于经营该责任强制保险的合同条款和保险单证均经保监会审核批准,而且,其经营方式采取了与其他各类商业保险基本相同的运作模式。同时,其又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主要在于它承担着社会保障职能。它的实施“有助于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自然也有助于责任的分担与纠纷的处理”,从而“有助于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这也是将它作为国家法定保险的理由,因而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机动车必须参加该保险,而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该保险。

  律师观点: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但是两者在执行方式、赔偿原则和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1、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其购买与否取决于消费者的意愿。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强制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

  2、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3、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了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4、各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并设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乃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的限额。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限额全国统一,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

  2.两者的投保义务不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是自愿保险,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即是否投保、投保多少金额的责任保险、是否承保等,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地位上自愿协商,法律没有规定投保人承担强制投保的义务。反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强制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其典型表现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必须依法向保险人投保该保险,而保险人亦应当接受其投保。此强制投保的法律价值在于以法律的强制性避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自愿为基础,导致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保护的局限,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国道路交通公共政策的目标。

  本案中,张某与保险公司约定了保险的限额,且约定了免赔率,所以张某投保的应为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相对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即机动车所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但在特定情形下,保险合同还可涉及被保险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时是同一人)及受益人。《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所以受害人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最后法院支持了马某的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马某25万元损失中的20万元(扣除免赔率10%),乙赔偿其中的3万元,甲自行承担2万元。

  以上是小编精心为大家准备的关于第三者险与强制险的区别在哪里的介绍,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了。小编提醒广大市民,没有哪一种保险是绝对的好,也没有哪一种保险是绝对的不好,现在市面上的保险产品很多都是保障力度不够的,或者不够全面的,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经济能力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作为补充,加强保障!米保险,大家要继续支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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