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指南

化妆品保险条款有哪些?化妆品保险条款介绍

 作者:  2017-08-01 21:54:29  6811  0

  化妆品相信各位女士也用的不少,但化妆品保险大家知道吗?化妆品有好也有差,有些化妆品可能用这还会对人体有害。对于这一类化妆品,化妆品保险就有了用武之地。小编这里整理了一些有关于化妆品保险条款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法生产、销售产品或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生产或出售的保险单中载明的产品或商品(以下称“保险产品”)业务时,因存在缺陷导致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二)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三)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到消费者手中。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四)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五)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七)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化妆品保险条款相关内容,看了本文相信大家一定也有了自己的收获了吧。小编在此提醒,大家最好仔细了解一下化妆品产品保险,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如果大家有什么想说的话,欢迎在下方留言哦!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保险知识,可访问米保险,是专业的保险咨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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