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保险

鸿盛重大疾病保险提前给付保险公司承担哪些责任?

 作者:  2018-09-19 14:33:12  5142  0

  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一类重大疾病 ”(见8.2)或“
二类重大疾病
”(见8.3),(二)因导致“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 (见 8.5)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50种重疾保障金: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在任何情形下,我们仅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约定的高度残疾保险金中的一项,不再给付另一项保险金。

  2、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 (见
8.6)诊断初次发生“一类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只给付1次。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二类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 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只给付1次。

  我们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之一的,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 重大疾病 (见
8.1)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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