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名词

不系安全带,受伤需担责

 作者:  2018-10-16 22:06:16  8189  0

  作者个人微信:mbb1470

       由于现在开车出行已经成为了大家屡见不鲜的一种方式,很多朋友时常会忽视一些基本的乘车安全须知,例如最常见的——不系安全带。但是,今天米保险想告诉大家的是,不系安全带,受伤需担责

       路先生咨询:1个月前,我搭乘董某驾驶的车辆到外地办事,因我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在上高速公路时,董某曾两次提示我系好安全带,我虽然系了一会儿安全带,但觉得有些受到束缚,便解了下来。但就在一个拐弯处超车时,因董某车速过快,操作失控,撞向路边的护栏,车辆巨大的惯性将我从前车窗抛了出去,虽经医院抢救使我从死里逃生,却伤势严重。经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堪察认定,董某负有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住院1个多月来,已经花去医疗费7万多元,当日前我们前去找董某续交医疗费时,董某却突然提出,我之所以受到如此伤害,是与不系安全带有关,我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请问:交警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认定由董某负有全部责任,为什么还需要我承担相应责任呢?

  答复:从以上所介绍的情况看,路先生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其一,路先生对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存有过错。我们知道,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即使速度较慢,如果发生碰撞或紧急制动,所产生的惯性也足以使驾乘人员无法控制身体,与汽车方向盘、风挡玻璃等车内坚硬部件发生碰撞,由此造成身体伤害。为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而路先生在驾驶人董某的催促下,虽然不得已才系上了安全带,但又在行车途中擅自解下,明显具有主观意识上及行为上的过错。

  其二,这起交通事故虽然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董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这只是针对事故的发生而言。就伤害的结果来讲,如果路先生能够系好安全带,至少可以避免被抛出车外,减轻伤害。这也就是说,事故发生的过错与伤害结果的过错并不存在完全的包容关系。

  其三,路先生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担责。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两个法条都清楚地告诉我们:过错当担责。路先生虽然受到伤害,但却存有过错,那么作为侵权人的董某的责任将予以减轻,所减轻的部分则由路先生承担。

     

我们专注保险测评,为你寻找高性价比产品!

保险上的任何疑问,请进入微信搜索顾问微信号:bx33358(点击复制微信号)


相关阅读:

交通强制保险赔偿标准有哪些?

交通事故人伤保险理赔流程

违章保费上涨多少?

上一篇:最全女性投保指南,女性健康投保指南

下一篇:购买保险时,应该注意什么?

>>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
排行榜
最新文章
热门阅读

姓名

手机号

该号码能添加到您微信吗?
(注:需要客服添加您微信发放奖品)

验证码



微信号:

点击复制

长按识别二维码或复制微信号搜索添加

成功复制微信号

前往微信搜索添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