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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告知”的误区有哪些?

 作者:  2018-11-05 14:43:38  631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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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保险购买保险,在购买保险是会有一栏“健康告知”,很多人不知道该如何填写,那么关于“健康告知”的误区有哪些?我们一起来看看!

  误区 1:担心理赔受阻,全部告知

  有的朋友线下投保时特别谨慎,担心保险公司理赔耍赖,所以会把自己过往的全部就医经历都告知保险公司。

  比如感冒发烧经历,体检时一个指标异常,手指划伤医院包扎等自己能想到的情况,都事无巨细的告知保险公司,甚至把一些可能未确诊的、自己臆想的症状都告知保险公司。

  这种情况下,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核保人员的工作量,也让核保员更加小心谨慎起来,所以核保结论非常苛刻。

  误区 2:粗心马虎,草草应对

  还有的朋友比较粗心大意,买保险根本不看健康告知,或者随便看一两眼,总觉得自己身体好没问题的,就匆匆投保。

  后续仔细看体检报告,发现不仅有甲状腺结节,还有乙肝病毒携带,虽然这么多年医生都说没问题的,虽然连药都不用吃,但是这些看起没问题的小毛病,其实非常影响核保结论。

  误区 3:没有住院,健康告知全填否

  有的朋友在投保时,被个别销售人员告知,只要没有住过院,健康告知都可以填否,甚至有的连健康告知都不是自己填的,由他人代为填写。

  这是遇到的三个典型的误区,我相信很多人或多或少都能找到自己的一些影子

  在网络买保险,如何健康告知?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法》16条 “不可抗辩条款” 内容: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我们投保人是非常有利的条款,避免由于自己疏忽大意导致一些事项未如实告知,只要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将来不得以此为拒赔理由。

  虽然《保险法》有规定,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该赔偿。但是在现实中,如果涉及到恶意骗保,拒赔的可能性仍然非常高

  如果在网上买保险,你需要阅读一下这份保险的健康告知部分,只要符合健康告知的要求就可以投保。即使有其他的异常,但健康告知没有问,也没必要在进行额外告知,所以如实告知
≠ 全部告知,就是这个意思。

  保险的本质是由医学、金融、法律组成的合同条款,所以很多人会觉得买保险太麻烦,保险公司什么事都要问。如果大家掌握了一些挑选技巧,其实买保险是非常简单的事情,就不会出现为了防止保险公司耍赖,投保前自己去做一份详细的体检的想法了

  最后,在填写保单时,“健康告知”非常重要,是否正确填写“健康告知”关系到我们是否能顺利赔保,所以这一栏非常重要,我们在填写时要避开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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