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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作者:  2019-01-06 15:52:47  5964  0

  作者个人微信:bx33358(点击复制微信号)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会购买一份保险来保障自身,那我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都会遇到“免责条款”,那这个免责条款是什么意思呢?免责条款在未明确说明时,是否具有效力呢?今天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了解一下免责条款!

  王先生是一名负责运输货物的司机,他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某日在运输货物的途中,不慎在无人看守的铁路口撞上了正在行驶的火车,导致重伤。王先生的妻子随后到保险公司报案请求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上约定“发生与火车相撞的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但王先生表示对该条款并不知情,王妻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王先生最终获得了理赔。也许我们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保险合同中有相关规定但王先生还是获得了赔偿呢?这就牵涉到了法律中有关免责条款的规定。我国《保险法》中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免责条款

  那么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这样规定的意义是什么呢?

  1、这样做可以实现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信息对等。保险是具有专业性的,在我们外行人看来是复杂难懂的,而保险人却对其了解甚多。这就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等,很容易造成投保人的一些误解,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因此,保险人对保险中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具有重要意义。

  2、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是保险中诚信原则的体现。订立保险合同时,需要双方开诚布公,没有丝毫隐瞒,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保险的公平性。

  既然这项义务如此重要,那么判定是否履行该义务的标准是什么呢?

  理论界的一般标准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但鉴于某些投保人的特殊情况,在保险人知道投保人的知识水平或理解能力在常人之下时,应该更大程度地加以说明。

  为了使免责条款有效,保险人应该以什么方式进行明确说明呢?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表达形式。书面表达方式较规范和正式,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而口头表达形式的优点是更容易让投保人理解,但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因此,建议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

  以上就是“免责条款”具体的例子,相信通过本文大家最这项内容有了一定的了解,免责条款在未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我们在购买保险时,还是需要具体看清每一条款,做到为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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