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

这种事还是别干了,有些危险

 作者:闫博雅  2019-03-06 18:03:02  4745  0

     大家买保险的时候,一定得注意了保险的“健康告知”,还有在投保时要如实的告知以往病史和自己的健康状况,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若是带重病投保的话,被保险公司查出,保险公司有合同解除权。不然到时候拿不到赔额,哭都来不及。下面的案例险得赔额,但是大家也是要注意的。千万别这样做!

王女士在自己30岁的时候购买了一份终身重疾险,保额为80万元。在投保时,王女士在投保书所附的“健康告知”那一页中,对于“您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或因下列疾病而接受检查或治疗?”那栏内的第七条载明有“肝炎、肝炎病毒携带者….”这个选项后,均手工选了“否”。

带重病投保

在投保成功后,王女士在3年里定期将交纳足额的保费。而某一天,王女士感觉身体不适遂前往医院就医,被医生确诊为原发性肝癌。王女士在住院了10天左右后,病情就恶化了。她知道自己可能时日无多,便将投保的那份终身重疾险的受益人变更为自己的父亲。

1个月后,王女士去世了,她的父亲拿着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保险公司早在王女士投保成功后不久,就查出王女士曾在投保前就因为肝炎入院接受治疗,便认为王女士是带病投保,投保时隐瞒了自己的身体状况,遂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

双方产生了极大的纠纷,最后闹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的确属于带病投保,未能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但由于合同已超过2年,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已消灭,应当对王女士的父亲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为合同已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在这2年里,保险公司当时已经在王女士投保成功后就发现了王女士是属于带病投保,投保前已患有肝炎,那么就应该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保险公司并没有,而合同已然超过了2年,过了不可抗辩期。由于没有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了,那么对于王女士发生的符合合同保障的疾病,以及在保障有效期内,是应当给付保险金的。

因此,提醒大家在投保时一定要做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以免后续和保险公司产生理赔纠纷,影响患者治疗。大家对于保险还有疑问之处,可添加我个人微信: YKJ6060(点击复制微信号)。我们有专门的保险疑问解答、交流群,添加我微信,我拉您进群,免费为您解答各种保险问题,还会有不定时的免费直播课 ,加入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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