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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保险可以代位求偿吗?

 作者:  2017-12-15 11:18:20  32099  0

  买汽车的时候我们都知道必须要买的一个保险就是交强险,那么交强险可以代位求偿吗?交强险和代位求偿有什么不同呢?有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可以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哦!

  1、代位赔偿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车主)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保险公司)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车主)的地位向第三责任方索赔。

  2、使用:申请使用“代位赔偿”的前提就是您需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如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会受理您的申请。

  1)对方车辆无保险:如果对方的车是刚买的,还没有上任何保险,而与您又恰好发生了事故,但是对方司机不给您赔付。您就可以先由您所在的保险公司赔偿您的维修费用,之后再向肇事方追求索赔。

  2)对方无经济赔偿能力:在很多交通事故的案例中,肇事车辆司机没有赔偿能力,这也使得受损失的车主非常郁闷。其实当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3)对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在有些事故中还会遇到一些“老赖”(拒不赔付欠款或者赔偿人员的俗称),在警察给出相关裁决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延期赔付维修费用,甚至“人间消失”。此时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4)对方拒绝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在有些交通事故中,一方对交警的裁决有异议,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认可且拒绝签字。对于这种情况,作为受害方的您是可以向您所在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5)对方逃逸后有证据证明肇事车辆信息:肇事逃逸的情况在近几年的交通事故中频发,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方肇事车辆逃逸,此时您可以通过照片、行车记录仪甚至是录音记下对方的车牌号和车主的信息,这样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3、无法使用

  1)无第三者的事故如果事故是单方事故,没有造成第三者的损失是不适用于“代位赔偿”的。比如车自己撞到了墙上,这种情况就无法使用。

  2)非保险赔偿范围如果在车辆事故中轮胎破损、轮圈划伤、后视镜伤痕以及车内物品遗失等可能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物品损伤,无论是不是有第三者都不适用“代位赔偿”。

  自交强险开办以来一直争论不休,各地法院判决和保险公司的追偿也出现不同的结果。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对交通事故受害者保护,在此立法宗旨下,将交强险的赔付、垫付责任与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进行相互分离,导致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并非以侵权责任的成立及其范围为主要依据,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醉驾等行为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先行赔偿和垫付,但同时也给予了保险公司对相关侵权责任人的追偿权利,由此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醉驾等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追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交强险追偿与一般保险代位追偿相比,既有共性,也有个性。

  (一)交强险追偿与一般保险代位求偿的相同点

  1、都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在设立保险代位求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向致害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有两选择,享受双重保障。也正因为有代位求偿制度,保险人能及时地赔偿受害人损失,以便尽快取得追偿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

  2、都是为了防止责任人逃脱责任。保险人在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将通过协商、讼诉等途径向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防止责任人逃脱责任,对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正义有积极的意义。

  3、都有时效和金额限制。追偿权都是从实际赔付之日起开始,都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进行代位求偿,追偿的诉讼时效都二年。

  (二)交强险追偿与一般保险的代位求偿的不同点

  1、交强险追偿更多是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一般的保险代位追偿是因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因第三方造成而产生的追偿,交强险因其具有公益性质和社会管理职能,其保险责任不是完全建立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国家法律法规可以强加保险责任,如社会广泛关注的无证驾、醉驾、毒驾等不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不是保险合同承保的责任,按一般代位求偿而言是不能成立的,但从《交通损害司法解释》可知无证驾、醉驾、毒驾造成损害,保险人必须进行赔偿,同时也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2、交强险的追偿可以不需要订立保险合同。一般的保险追偿都要以保险合同为基础,当事人没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就不可能有保险赔款,也就谈不上保险追偿。但交强险的追偿可以游离于保险合同之外,保险人可以因为交强险赔款

  而向没有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进行追偿。《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交强险追偿的项目多。有赔偿金、垫付抢救费的追偿,甚至还有保险费的追偿。

  (1)保险赔偿金的追偿。《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在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情形下造成交通事故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2)垫付抢救费的追偿。《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车辆在被盗窃、抢劫和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3)保险费的追偿。《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补交保险费是从保险期限开始时计算。

  4、被追偿的主体对象众多。根据《交通损害司法解释》一关于责任文体的认定,可成为交强险追偿的主体对象有:(1)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者;(2)车辆的挂靠单位;(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4)道路管理者、高速公路管理者;(5)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的人;(6)道路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7)车辆车的生产者、销售者。

  5、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追偿。商业保险不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也就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追偿问题。交强险可以承担精神赔偿,《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五款: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人身伤损害金额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情况下,所有受害人或其亲属都会向法院提出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虽然《交通损害司法解释》没有对保险关于精神损害追偿作出论述,但根据该解释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说明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进行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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