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车主被自家车碾死后保险该不该理赔呢?

 作者:伊洪泽  2019-05-20 22:17:10  5126  0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的,对于我们来说就是故事,也是新闻,对于涉事人员来说或许是悲剧了。小编写过开自驾车撞死自己家人的案例,保险公司最后都被判决赔付了。可是如果自己开车时因为某些原因下车了,结果被自己车子撞死呢?保险怎么赔?法院是怎么判决的?下面就来看一个这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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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的始末

       案发的时间是2017年11月,胡某在自家小区取车的时候小区居民发现胡某死在了自己车子的右前方轮下,因为车子所属路段是下坡路,随后邻居报警,警察赶到现场救出胡某,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身故。

       经警方调查,涉案车辆是死者胡某本人。事发时,车子处熄火锁门状态,未有与其他车辆接触痕迹,经警方走访,案发时现场没有目击证人和监控视频,所以无法查证事故具体成因。

       而胡某的车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三者险是50万保额、10万保额的驾乘险等险种。

        胡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最终以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不明,不排除他杀的可能,所以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因此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的认为

        1、交管部门做了交通事故证明,证明本次案件是交通事故,原因未查明。

        2、法院认为案发的时候,胡某是在车外。这点符合交强险和三者险“第三者”特征,所以胡某在车外时身份事实上已经转化“第三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是予以赔偿,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但投保人是本车上人员除外”的规定,投保人可以转化为“第三者”。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涉案的保险公司赔付家属属60余万元。

        但是保险公司不服,重新提起上述。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不能以侵权责任认定的,不应将本案的受害人胡某作为本次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赔付对象。

        二审法院的认为

        1、胡某死亡原因经交警部门调查和法医鉴定的是交通事故所致。

        2、据《交强险条例》第3条,、第10条相关规定,交强险赔付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伤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3、胡某作为被保险人身份转化为“第三者”的依据不充分,其家属作为胡某的直系亲属,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请求依据不足。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的判决,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小编小结:

        1、本案焦点是胡某是否属于“第三者”,一审法院认为属于,判决保险公司输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胡某不因转换为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不用赔付。

        2、小编认为,案件没有目击者和监控,无法说明胡某到底是什么原因被自己车子撞死。

        3、如果本案例胡某是车上人员,至少商业险中的驾乘险10万元保额应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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