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先拒赔,又给“关爱金”,这是怎么一回事?

 作者:伊洪泽  2019-05-20 21:42:12  6394  0

      保险公司有时做些事情非所思议,自相矛盾。而本文的案例就是一边拒赔,一边以“关爱金”名义给一笔钱给了受益人。这个是保险公司良心发现?还是保险公司犯贱呢?或者是保险公司乱来?下面跟着小编看看文章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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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的始末

       高先生44岁的时候,也就是在2009年那年,作为投保人在6月29日为爱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保险,饿主险是终身寿险,并且附加了一份重疾险。年交的保费2460元。可是2011年时,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交费2年的保险,中断交费了。期间高达4个月。要知道中断交费保险效力停效中止。

       2011年11月11日,高先生爱人住院。于11月17日再次入院。而高先生的爱人被确证为乳腺癌=,这个时候高先生才意识到,交了2年保险,貌似自己忘了缴纳保费,所以高先生到昌乐县人民医院旁的某保险公司柜面办理了保费补交,缴纳了延期缴费利息67.24元,保险合同继续生效了。

       不过当高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重疾时候,被保险公司拒赔,不过保险公司来了来了三四个人到高先生家里,双方讨价还价,确定1.3万元。保险公司说这个是关爱金,高先生一分钱都没有。

       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赔付协议书”,保险公司来人带走保险合同。高先生拿到1.3万“照顾金”后,觉得是被保险公司骗了,而高先生认为,如果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该赔付3万的重疾金。之后高先生开始每年都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

       保险公司为何拒赔呢?

       其实原因很简单,高先生妻子的保险合同缴费过了4个月后,属于“效力中止”的状态,保险合同是“失效了”。保险合同规定,这种“效力中止”的保险需要“复效”的时候,要重新填写健康告知的。而高先生在办理复效的时候,对妻患有癌症的情况,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因此就被拒赔了。

       小编小结:

      1、律师表示,在该案例中,双方签订的“一了百了的协议”属于无效。保险理赔的时效是5年。小编认为,这个协议有效的,代表双方的真实意图,而且双方事实性地执行了协议。只不过高先生得了钱后,觉得不爽后去找了记者。

      2、但是也有律师表示,保险法和最高法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没有规定保险复效时候必须填写健康告知,复效没有增加保险公司保险责任。所以这个律师也认为,保险合同复效不应该告知的,是交钱复效。

      3、目前我们国家保险合同,缴费期过了后的30-60天内,其实属于“宽限期”,在这期间补交保费,合同继续有效的,并且这期间如果出事儿,那么保险公司也认。而宽限期各家公司不同。宽限期后依旧没有交钱,那么保险合同就进入“效力中止”,注意是“中止”,中间停止合同效力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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