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0种重疾仅仅只是举例,重疾保险无赔付限制!

 作者:伊洪泽  2019-05-21 20:14:53  6112  0

     大家应该知道重大疾病是基础保险之一,可能很多人都买过重疾险,也有很多朋友都只知道重疾赔几十  种,或100多种。可是在2000年时代,重疾险承保病种仅仅10种,相对现在动辄几十上百种来说,有点惨目忍睹,所以因为病种少而导致的官司也不少,下面一起来看看这个奇葩的案例:10种重疾仅仅只是举例,重疾保险无赔付限制

重疾险承保

       案例的始末

       在2005年9月16日的时候,李某和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终身寿险保险的合同,合同附加了十种重疾。李某是这份保险合同的被保人。到2012年12月9日的时候,李某因为罹患脑梗塞、冠心病并且还伴有完全性失语。多种疾病缠身,对李某和其家庭造成了及其严重的影响。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该病不属于保险合同承保的十种重疾之一”拒赔,因此引发了诉讼。

       一审法院的认为

       1、双方争议焦点是李某所患的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2、法院认为重大疾病不应该是具体的病种,这个是外延难以确定的不确定的概念。

       3、法院认为就理解而言,疾病严重而导致花费巨大或者对患者构成了重大影响的病都是重疾。

       4、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列举方式进行解释难以穷尽,所以需要有兜底条款。而在本案中,保险条款释义只是列举10种疾病为重大疾病,其实远小于常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的范围,也没有对不确定的概念解释时一般应有的兜底条款。

       5、保险法规定,投保时用的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如果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法院判决应该偏向于利于被保人的解释。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额赔付李某,即使是该保险并没有承保李某的病。

       小编小结:

      1、一般法院认为,重疾保险合同里面写明承保的10种病,这个只是一个举例,也是一个示范。其实保险合同的约定都是没用的。    

      2、其实在本案例中,法院算是典型的滥用法律条款。混淆重疾保险与医疗保险。简单来说就是重疾险要赔那些病写明了在合同中,而写10种就赔10种,100种就要赔100种;医疗险就是那些不赔的就写在免责条款里,之后不管是大病还是小病,意外等导致的住院都是要赔的。

      3、2005年的时候,重疾险承保10种大病;可是在2019年,重疾险就承保100多种大病。可以说这是时代的进步,侧面的反应了如果买了老保险应及时加保。

     

我们专注保险测评,为你寻找高性价比产品!

保险上的任何疑问,请进入微信搜索顾问微信号:bx33358(点击复制微信号)


推荐阅读:

      没有驾照没有保险,肇事撞死人逃逸,只是被判4年多!

      交6万赔5万的保险,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高原反应死亡意外险拒赔,法院两审后判赔16万!

上一篇:最全女性投保指南,女性健康投保指南

下一篇:购买保险时,应该注意什么?

>>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
排行榜
最新文章
热门阅读

姓名

手机号

该号码能添加到您微信吗?
(注:需要客服添加您微信发放奖品)

验证码



微信号:

点击复制

长按识别二维码或复制微信号搜索添加

成功复制微信号

前往微信搜索添加...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