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高原反应死亡意外险拒赔,法院两审后判赔16万!

 作者:伊洪泽  2019-05-21 20:01:44  7773  0

      理赔时候因为某些条款的规定会出现纠纷,而关于高原反应死亡,到底是属于疾病死亡,还是属于意外死亡呢?下面就有这么一个案例,涉及高原反应死亡而引发了官司。下面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这个案例高原反应死亡意外险拒赔,法院两审后判赔16万!

高原反应死亡

       案例的始末

       袁某2016年在准备跟他人到西藏尼玛县来多乡干建筑。在去之前,袁某给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额是16万。而在2016年4月2日袁某和同伴到达西藏拉萨。在拉萨待了20多天的时候也没有高原反应迹象。

       可是就在2016年4月24日晚间,袁某一行到达尼玛县来多乡的第二天,袁某有了严重的高反情况,在多乡卫生所转院到县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小编的查询数据:

       成都的平均海拔500米,拉萨的平均海拔3650米,尼玛县的平均海拔5000米,来多乡海拔在4700米左右。而保险公司认为,袁某在拉萨20多天的时候都没有高原反应,去了来多乡就因为高反死亡,所以认为袁某并非高反死亡,是患了高原疾病所致。保险公司也认为高原反应属于高原疾病,这个并非意外伤害,所以拒赔!

       之后袁某家属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新津法院。

       而新津法院一审认为:

       1、双方都均认可意外伤害的定义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

       2、袁某死亡客观原因是因为进入空气稀薄、大气压力降低、氧气含量少的恶劣高原环境而产生的后果均为客观条件引发。袁某进入空气稀薄、大气压力降低、氧气含量减少的恶劣高原环境,发生的后果均是客观事件这个原因所引起。那么袁某的高反发生只是这些情况所导致的其中一种后果。

       3、所以法院认为其实这个客观事实完全符合意外伤害定义。

       最终新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支付死亡家属16万元的保险金,可是涉案保险公司不服,然后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过二审的结果还是一样的,保险公司需要赔付16万元。

       小编小结:

       1、在来多乡有那么多藏民,其它和袁某一起的人正常工作都没有任何问题的。所以小编个人认为,高原病其实是一种身体体质适应能力导致的病,一般来说是一种疾病。而这个疾病和以前住院没住院是没有关系的,是一种先天性的体质问题。

       2、现在很多意外险,将高原反应作为一种除外不保的责任,也列为免责条款。你要去高原,购买意外险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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