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指南

投保单与保险单的不一致时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作者:  2018-02-10 22:02:18  9535  0

  买保险容易,辩解保险产品难,买保险并不是乖乖地交钱那么简单,自己有保险知识就不容易上当,遇到纠纷的时候也容易处理,保险的问题很多,比如保险单与投保单,很多人就难以区分了,问题是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时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该怎么做?更复杂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投保单

   投保单是客户意向保单。但保险单是保险公司给客户的保险凭证。

   案例讲解

    焦某为保险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并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计免赔等险种。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为30万元。保险公司签发了机动车辆保险单,该保险单除了载明基本内容外,还在特别约定栏第5条载明,承保自卸车时,在作业过程中,保险车辆油缸及附梁等连接部位发生损坏造成的损失,保险车辆在车厢举升状态下行驶、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单的特别约定栏为空白。该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栏有如下内容:“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投保人签章处有“焦某”字样手写签名。保险公司以此主张焦某对保险条款没有异议,特别保险条款也应生效。焦某不认可投保单上的签名系其本人签署。

  2010年8月2日4时35分,焦某驾驶保险车辆行驶时,车厢于途中升起与人行过街天桥相撞,造成焦某、姚某、焦某某受伤,车辆及人行过街天桥损坏。事故经鉴定保险车辆取力器气动控制阀拨叉轴卡滞不能复位及升降阀远程控制不能复位,是导致保险车辆行驶过程中车厢自动举升的原因。交警认定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养护公司就过街天桥的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养护公司桥梁维修费2000元,判决焦某赔偿养护公司维修费2 342
277元。判决后,因焦某无相应赔偿能力,养护公司同意收取焦某100万元,养护公司与焦某之间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它争议。焦某已支付完毕。

  【裁判结果】

  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焦某保险金三十万元。

  【裁判理由】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条款中确实有“承保自卸车时,在做业过程中,保险车辆油缸及附梁等连接部位发生损坏造成的损失,保险车辆在车厢举升状态下行驶、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保险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等表述,但是上述约定不属于保险条款的固有内容,诉讼中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中亦没有相应记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就该特别约定向焦某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取得焦某同意,故该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亦不得以该条款为依据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

     以上是小编关于投保单与保险单的区别不一致时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介绍,大家应该清楚了吧,通过案例的介绍,可以加深大家对于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印象,还有出现问题时的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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