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

被保险人和车主不一致可以吗?

 作者:张志丰  2017-12-16 16:06:13  93845  0

  有不少车主在买车险的时候有这样的困惑:被保险人和车主不一致可以吗?如果不一致会有什么影响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聊聊被保险人和车主不一致的问题,感兴趣的朋友,请看本文详细分析。

  在汽车保险中,投保人是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汽车的所有者(即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如果车主为自己的汽车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一致的;如果其他人为不归自己所有的汽车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一致的。这两种情况都是保险公司允许的。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会产生两方面影响:一方面,被保险人不负交保险费的义务,该项义务由投保人承担,即谁投保谁交保险费。另一方面,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可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全部损失时(如车辆被盗抢、碰撞中车辆报废等),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投保人没此项权利。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的情况下,则没有以上两方面的区分。

  案例:

  2012年7月,江某作为投保人、以本人作为被保险人,为自己长期借用的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2012年11月,江某驾驶车辆发生翻车事故,经交警认定,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核定车辆损失6万元。但是,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车辆登记车主是李某而不是江某,江某对该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律师,该保险公司说法是否合理?

  解答: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案中,该车辆登记车主是李某,但是李某将该车长期借给江某使用,因此江某具有该车的使用权,而使用权是法律承认的权利之一。对于使用人江某来讲,既可以通过行使该权利获得生活便利,也可以通过行使该权利从事经营活动并且赢利,这些都是与该使用权有关的利益,且这些利益合法。所以,江某对被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同时,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仍然由江某借用,也符合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时间上的要求。所以,在本案中江某作为被保险人,虽不是被保险车辆的登记车主,但江某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应当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款。

  好啦,以上就是小编整理到的关于被保险人和车主不一致可以吗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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