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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保险赔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2018-03-19 17:11:38  7791  0

    有很多不清楚,拿到保险赔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说:我公司有一辆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体受损,保险公司给一部分赔款,那么这部分的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请让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保险赔款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所称的损失,是企业的实际损失,企业获得相应保险赔款或者责任人赔偿部分,不属于企业所实际承担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所发行的损失,如同企业所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一样,需要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的要求,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并非一律都是允许在发生当期予以扣除。

  在税务处理上,已做经被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可能因某种因素的出现,导致这些已被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重新为企业所掌握,成为企业的资产,或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那么当这个已被扣除的损失重新被确认为资产时,就应该视为企业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计入当期收入的具体数额,要看企业实际收回的数额,如果是全部收回时,则以全部收回的资产额确认收入;如果只是部分收回时,就以收回的部分资产额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损失收到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果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公司赔款大于损失的部分属于其他收入,应列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综上我们可以了解到,取得保险赔款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是视赔款的金额大少而定,而不是全部都需要缴纳的。当然,需要缴纳的还是要按时缴纳,不要总想些旁门左道来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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