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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拿外卖受伤,工伤保险能赔吗

 作者:杨庆辉  2018-08-31 15:28:44  5935  0

  最近关于工伤认定的各种奇特情形可谓是层出不穷,有早退受伤报工伤的,有在食堂吃饭摔倒报工伤的,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又有所不同,讲的是员工在公司拿外卖摔伤,申请报工伤遭拒的事件。

 

  事件导入

  吴某是一名90后的职场新人,刚入职的公司不仅职工的福利待遇好,而且还有一间员工食堂,免费供员工使用。

  由于公司并未做强制性要求员工一定要在食堂内就餐,因此吴某在吃腻了食堂后,常在午餐时间内跑出公司外出就餐。在此期间,公司也并未做任何反应。

  有一天正碰上大雨,吴某在手机上订了外卖,准备带回茶水间吃。由于十分紧张的午休时间以及下雨天路面湿滑,来去匆匆间,下楼拿外卖的吴某刚走出电梯,便滑了一跤,导致手脚不同程度地摔伤。

  在经过几周的休养后,吴某逐渐伤愈,但随之而来的医药费却让初入职场的他头疼,吴某提出让公司替他申报工伤认定。可公司却一口拒绝了他的要求,理由是公司内部有食堂供员工使用,不需要吃外食,他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事件分析

  就此案件的性质还没有得到准确的定义,我们一点一点的来进行分析。

  其实对于在公司饭堂就餐时摔伤的问题,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在以往的案件中也对此认定为工伤,但是随着职工群体的年轻化,网络和手机的使用已经和他们的生活融为一体,职工中午用餐不再仅限于公司食堂之类的场所,更多的是以外出就餐、定外卖等方式进行。

  那么外出就餐和取外卖的途中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工伤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就本次事件应该援引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再结合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吴某所在的公司虽然有职工食堂,免费提供餐食,但是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未做强制性要求,他在午餐时间订外卖的行为是属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从时间上来看,午餐时间属于合理的时间界限内。

  同时,从地点来看,他在公司楼下的楼梯口拿外卖,这个地点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因此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所以本次事件应当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举证的,人保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也就是说在工伤认定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用人单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确实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证明否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劳动者的伤害是由劳动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事件总结

  所以本次事件的可以定义为工伤,也有可能不予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伤认定部门是属于劳动行政部门,且工伤认定本身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是具有一定的弹性的,有可能本次认定为工伤,但是下一次就不一定能够认定为工伤了。

  最后,关于吴某所在的公司拒绝申请工伤认定一事,其实大可不必这样做,因为即使工伤认定成功,费用报销也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来出,和本公司的财务并不冲突,而且还能减轻员工的医疗费用负担,体现出公司对员工的拳拳关爱,岂不是皆大欢喜?又或者劳动部门不予认可为工伤,公司不用承担任何道德和法律上的责任,如果有心,HR出面对员工进行慰问,也能够大大促进公司的团结和谐,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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