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作者:张志丰  2017-07-07 13:07:05  6621  0

  农民工是每个城市的建造者!应为有了他们,才有了现在的高楼大厦屹立在我们的城市!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一些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险责任主体、社会统筹的工资比例以及政策与制度衔接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贯彻和实施。首先,国家对农保资金筹集的规定,坚持的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在一些集体经济实力薄弱的地方,保费全部由农民个

  人负担,保费收取很困难。个别地方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强制性收取保费,引起农民反感,并带来一些社会性问题。其次,养老保险社摘 要: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既是维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解决农民工老有所养的需要,也是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题中之义,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本文重点分析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状况及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革和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 养老保险 现状及对策

  一、 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分析

  1、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类型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现有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没有明确包括农民工,农民工如何参加养老保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地政策。近年来,各地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进行了三种模式的探索。

  第一种,合作保险模式。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为农民工建立一套独立的制度,包括养老、工伤、医疗三项保险,以社会统筹为基本模式,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由单位按上年度所在城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12.5%(其中7%为养老补贴)缴纳,费率仅为城镇职工的1/4,为农民工提供企业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基本保障。农民工返乡时可以随同带走一份商业保险合同,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履行商业赔付义务。这种办法适应了农民工收入水平较低的特点,但保障水平也较低。而且,农民工返乡后,由于这种方式与城镇养老保险模式差异较大,两者衔接形成壁垒。[1]

  第二种,“小斗进、大斗出”模式。在现行制度的框架体系下,对农民工采取降低门槛参保的办法,实行“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单位和个人分别按12%和4%缴纳,待遇略低于城镇职工,但未来政府和社会将承担较大的支付压力。

  第三种,统一的养老保险模式。以建立全社会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出发点,将农民工完全按现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纳入,要求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险种“捆绑”在一起参加,实行同等缴费、享受同等待遇。由于一方面养老待遇要缴够15年且几十年以后才能领取,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农民工返乡只能选择退保,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这不仅难以真正维护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而且企业反映强烈。

  目前,由于各地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探索尚无一个成熟的模式,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据劳动保障部调查,全国仅有15%左右的农民工参加了养老保险。

  2、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首先,农民工参保覆盖面较低。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有2.5亿进城务工人员,其中流动的在1.2亿以上,跨省就业的约6000万人。各地虽然都将农民工作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的主要对象,但在这个庞大的人群中,农民工参保率依然偏低,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拥有养老保险的不会超过3000万。

  其次,农民工退保率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者养老保险的平均退保率已达到40%。广东东莞2005年有105万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1年内就有40万人“退保”,基本上都是外来务工者。在浙江杭州,参加养老保险的外来工在50万人左右,而每年“退保”人数高达8—10万人,目前累计“退保”的人次超过24万。从参保到退保,亿万农民工在社会养老保险面前表现出的无奈与矛盾,为中国年轻而庞大的社会保障体制出了一道难题。[2]

  再次,养老保险衔接困难。由于各地的农民工养老政策不同,各地的缴费率、缴费标准存在很大的差异,使得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没法实现接转。(见下表)

  表一 我国部门地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比例与账户设计[3]

  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进入账户比例

  深圳职工月工资总额单位缴费个人缴费统筹账户个人账户

  北京上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55%8%2%11%

  厦门本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19%8%16%11%

  福州职工月工资总额8%8%5%11%

  浙江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月工资为缴费基数

  18%

  8%

  15%

  11%

  青岛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农民工总人数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之积为基数;参保农民工以个人月工资为缴费基数不低于

  12%不低于4%不超过8%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单位划入部分

  20%8%或5%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单位划入部分

  二、 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 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自身的缺陷。

  会统筹的工资比例,各地有所差异,保险制度的不衔接、不统一等因素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再次,现行的政策中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衔接问题设计的不够好,这给劳动力在全国的流动带来了极大的阻力。最后,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关于累计缴费15年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门槛使得农民工难以逾越。由于农民工普遍从事的工作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常常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当他们到了一定的年龄,他们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难,所以他们的实际缴费年限很难达到15年。

  2.各地政策不统一,缺乏统一有效的指导。

  2001年12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中央政策对地方的政策具有约束作用,但有的地方在执行中央的政策同时,加入了地方性的规定,从而形成了有差异的地方性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因此,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区域政策差异致使农民工跨省区调换就业地点后很难转移或保持养老保险关系。由于国家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各地政策的不统一,因此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基本上不可转移,因此农民工即使在辗转各地务工期间按规定缴费,晚年却还是与养老保险无缘。农民工工作的高度流动性,使其在老年之后能享受单位养老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面对没有保障的未来,任何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只是农民工的弱势群体地位让社会听不到他们对自身利益的诉求。

  3.我国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导致城镇农村社会保障的资源分配存在巨大差异。

  户籍制度是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现有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一直是阻碍农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长期以来政府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将政策资源倾向城市居民,因此社保问题上在城镇居民的社保资金尚存在巨大差额的前提下,更谈不上农村的社保问题了。这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养老保障,其身在城市而户口在农村,他们随时可以回乡务农,伴随着回乡的是拒绝参保或退保,直接导致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出现“一低一高”现象。

  4.农民工自身的因素。

  由于农民工个体群体差异极大,难以进行统一规划。有的农民工是季节性外出,有的是长年外出,还有一些农民工选择在城镇长期工作和居住,因此农民工个体和群体差异都很大,如果按照统一的模式纳入养老保险体系显然不现实。而且由于农民工收入较低,难以承受保险费。按照现行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农民工自己应缴纳的部分每月在100元以上,除掉必要生活费用支出,每月所剩无几,缴纳较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因此出现大量的退保现象。

  5.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许多用人单位拒绝为农民工办理参保,其主要原因就是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为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会加重企业负担,因此往往违反规定不予参保。近年来,
农民工退保率不断升高,企业经营者普遍认为,如果农民工选择退保,可以得到个人账户中的11%作为一次性给付,而剩下的15%并不退还给企业,而是变成社会统筹基金。因此,企业干脆拒绝为农民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也是农民工参保率低的一个原因。

  三、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

  1.在现有的财政体制下,调整支出结构,筹集资金,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

  由于农民工兼有农民和市民双重身份,政府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所负财政责任具有特殊性,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除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缴费外,还应当开辟筹集渠道的新思路。其中主要有:一是农村土地征收中提取部分比例的资金用于养老保险。土地是农民和农民工的传统保障载体,当农民离开土地而成为农民工后,仍有必要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中寻求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二是转移财政支付。在农民工输入城市与农民工输出地区之间建立一种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此种财政转移支付占该市财政收入的比例应当依来源于财政
转移支付接受地的农民工总数占该市总劳动力的比例来确定,对于这种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应当限定一定比例进入财政转移支付接受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

  2.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

  现阶段实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农民工即使参保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这是他们消极对待养老保险的主要原因。建议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统一管理。首先,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社会化管理机制,让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户籍、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建立劳动者个人终身保险账号,形成全国统一的网络。其次,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中心。通过设计“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窗口”,简化参保程序,改进服务手段,使农民工参保登记、缴费、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更加方便快捷。再次,建立农民工全国通用型永久社保卡。实行一卡制,农民工不论迁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凭卡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养老保险金。最后,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可以按月计算,按月、季、年缴、允许中断后再补缴,缴费时间累计折算成标准缴费年限。

  3.深化改革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转让制度。

  首先可以全面取消中小城市的农村户口和非农村户口的界限,允许农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县域内自由流动,只要农民在城市具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即为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并可随其工作区域的变化而转移。农村土地转让制度改革应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工自主转让土地经营权,通过实行反租倒包、转包转让、租赁、拍卖、土地经营权人股、企业或大户托管等形式,有效实现土地增值,使在外打工的农民摆脱土地经营的后顾之忧,并最终通过利益补偿纳入其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强养老保障的能力,使转出土地的农民工最终享有与所在城镇人口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4.适当降低缴费率,延长缴费期,采取灵活的缴费方式。

  从农民工个人角度来看,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一般都明显低于城镇工,所以农民工个人缴费率也应低于目前城镇职工执行的8%的标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灵活性和收入的不稳定性,可以设定不同的缴费比例,农民工个人可以针对自己的即期收入参照不同的缴费率进行缴费。当其收入较高时,可以按较高比例缴费;收入较低时,可以按较低比例缴费,“多投就多保,少投就少保”,[4]因此农民工的缴费水平只会影响到参保农民工个人将来从个人账户中领取养老金的多少,他可以根据自己当时的收入状况选择相应的缴费比例。

  5.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监督体系。

  社会养老保险监督体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完善:第一,行政监督。应该由有关部门在国家的授权下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严密监督,同时处理有关养老保险投诉案件,并给予及时处理。第二,审计监督。国家审计部门要不定期地对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财务和管理进行审计,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第三,社会监督在国家审计和监督的前提下,引入社会监督,由有关代表及社会团体组成社会监督机构,对养老保险机构进行直接监督。以维护养老保险的公平与安全。除此之外,还要建立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激励机制。一方面,组织专门的检查监督人员,负责监督企业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加大违规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可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及参加工作时间长短来将他们分类,分别确定不同的缴费率,建立差别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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