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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中其他待遇问题

 作者:曾凡博  2019-01-14 11:31:55  531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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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它是国家政府部门推出的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福利性保险政策,所以,广大女职工要密切关注2019年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内容,对待遇标准、报销条件以及报销流程有清楚的了解,以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另外,鉴于生育险属于社保,所以它提供的保障往往比较基础,因此,女职工要想进一步完善自己以及胎儿孕期的健康保障,还需搭配商业母婴保险。

  一,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保障女职工生育利益

  刘女士在一家国企上班,双方合同为5年。今年3月份,刘女士开始休产假,这是双方劳动合同的第4年。双方的劳动合同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60天。”可是,刘女士并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休假,而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休了90天的产假。事后,刘女士到公司上班,公司认为刘女士超出劳动合同规定的产假30天,这段时间应视为旷工,要对刘女士予以辞退处理。

  刘女士本身法律意识很强,他认为自己按照国家公布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休假,不能按旷工处理,便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经过仲裁,相关部门认为,该企业违反了《劳动法》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属于无效合同,刘女士有权享受90天的产假,不应视为旷工,该企业无权借故辞退刘女士。“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真正地保障了我们女性的生育利益!”仲裁胜利的刘女士,终于争取到应有的利益,高兴地对闺蜜说。

商业保险

  二,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中其他待遇问题

  专家称,生育女职工除了固定的产假外,还有其他相关待遇:

       第一、关于产假期间的薪酬。条例规定,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的工资,需按全薪发放,不得折扣;

       第二、关于劳动合同的待遇。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即使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延续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

       第三、关于流产后的待遇。如果女职工因流产而休产假,用人单位除了保证女职工正常的产假外,还应支付流产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并承担部分医药费;第四、关于合同存续的期间的待遇。从受孕到发现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女职工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就属于合同缓存期,在这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延顺至哺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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