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带病投保”是与非,出险后保险赔不赔?

 作者:祝舒华  2019-02-20 01:00:29  476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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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大家都不陌生,商业保险大家也有所了解,那么在购买商业保险的时候会遇到什么问题呢?今天小编来说说一小部分的问题就是“带病投保”的问题。

带病投保

  商业保险是对不确定的可保风险的承保。健康保险的标的是可能发生的疾病风险。如果在投保时或者投保前投保人已经有健康隐患和疾病,则疾病的发生就会从不确定的风险变成确定的风险,有可能导致投保人进行逆选择,亦不符合保险合同的射幸特点。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该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带病投保”的本质在于保险合同中因知情权的不充分导致风险和对价的不平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保险原则,实践中保险公司在承保健康险时,有权要求投保人就既往病史、健康状况如实告知,经由公司核保后作出正常承保、豁免部分责任承保、增加保费承保、设置观察期承保或者拒保等决定。法律亦赋予投保人相应的抗辩权,避免因保险公司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侵害其利益。

  “带病投保”告知义务体现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和合同当事人的知情权。但如果一味允许保险机构对投保人“带病投保”告知义务作扩大解释,则不符合投保人购买健康保险的初衷,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利益。因此,保险法需要实现两种权利的平衡:魔鬼总是隐藏在细节之中。司法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在面对“带病投保”告知义务的争议时之所以屡次败诉,就是因为公司长期以来对销售流程中“灰犀牛”事件及程序瑕疵的漠视。汲取相关教训,公司应从微观层面完善健康保险产品的销售流程管理,如改进激励机制,留存产品投保的过程性信息等等。在根本上,要改变过去以“量”取胜的思维,而是注重每份保单“质”的价值,真正实现企业利益及社会利益的统一。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出来的资料以及一些专业人员的意见,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在大家购买保险的时候要注意的细节有很多,小编每天和大家分享一点点,等大家购买保险的时候就会了解保险中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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