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交通意外伤残要保险赔24万,保险公司只赔了3千!

 作者:伊洪泽  2019-05-07 21:18:05  5076  0

      交通意外很常见,可以说是我国最大的意外来源,如果发生意外会导致三种结果,最严重的是意外死亡,还有就是意外伤残和意外医疗。而在当中,其实最容易让买了意外险的投保人误解的是意外伤残,比如说断一根手指叫伤残,断一条手臂也叫伤残,可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伤残是有轻重的,不会伤残就赔钱,而是有标准的,本文和大家分享交通意外伤残要保险赔24万,保险公司只赔了3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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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的始末

       案例比较长,小编就简单说说。本案主要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一审和二审都判保险公司赔3万,可是再审判保险公司赔三千。而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赔付3000是正确的。

       在2013年4月某日的时候,张某驾驶苏M小货车避让前方车子,车子逆行情况将对面正常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撞倒,造成王某受伤,车子也受伤。而经过姜堰区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应该全责,因为此次交通事故,导致了9级伤残。

      王某受伤前投保了一份意外险,该意外险是由A/B两个险种组成的,A险种是保障因为意外导致的身故,所以保险公司赔付21万;B险种的保障主要是因为意外导致的伤残赔付,保额是3万,而伤残赔付标准是1-7级伤残赔付标准。如果按照伤残标准,那么保险公司核赔结果是赔付3000元。不过王某认为,保险公司应赔付24万元,所以王某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如下:

       1、投保人范某合同有效,被保人发生保险事故是在合同属于保障期内。

       2、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残,不符合A险条款赔付的约定,所以对于A险21万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的。

       3、对意外险B险种,条款中约定伤残按照规定的伤残等级赔付表赔付,所以此条款应当对投保人予以说明,因为这个条款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而且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一般来说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投保时保险公司需尽到说明义务,而且需要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是其他凭证上做出能让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赔付3万意外险伤残金,因此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而二审还是维持原判。不过保险公司还是不服,所以保险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

      再审中,经查实,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导致伤残经一审法院委托和泰州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属于九级伤残。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因为《伤残给付比例表》中没有对应的9级伤残赔付标准,所以不赔付。而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给付比例表》中七级赔付标准通融赔付王某10%的保险金3000元。而再审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给王某3000元。

      总结:

      1、其实说白了就是这个意外险设置过于奇葩,意外身故可以赔付21万,而意外伤残才3万,而被保人想让保险公司赔21万+3万,那么一共是24万。

      2、如果按照一审、二审法院逻辑,保险公司是按照国家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赔付方式赔付,其实都属于保险公司为了减轻赔付责任和设置的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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