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没踩刹车?

 作者:杨诗琬  2019-05-30 13:22:42  5661  0

  之前看到有一个案例,忍不住想说一下:被保险人刘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定期寿险意外伤害保险,总保额达30万元。保险生效8个月后的某一天,刘某驾车外出发生车祸,连人带车坠入一个很深的水库中,刘某死亡。事发后,刘某的妻子持保单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经勘查,刘某在出事前并未踩过刹车;坠湖后也没有采取自救的行动,认定刘某是自杀。根据刘某所购买的几种保险的条款来看,保单生效后两年内的自杀,属保险除外责任。并以此为由拒付保险金。刘妻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定期寿险

       保险公司的观点:被告律师认为,刘某出事情没有踩刹车,坠湖后也没有采取自救的行动,足以证明刘某是借助车祸结束自己的生命,也就是自杀。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被告律师还引述了两点旁证:第一,刘某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如糖尿病、乙型肝炎等。他曾多次住院,本人被病痛折磨,有轻生的迹象。第二,刘某所开的小型超市经营不善,债台高筑,死前共欠别人的供货款达130万元,有一死赖账或骗取保险金还债的动机。

  原告律师的观点:原告律师认为保险事故必须具备三项要素,即保险事故的偶然性、外来性和急剧性。这是认定保险事故是意外事故还是人为故意的根据。被告律师认定刘某是自杀,显然是否定了这起保险事故的偶然性、外来性和急剧性。很显然,这起保险事故外来性和急剧性是明显的。且患病和负债并不一定就能诱发人们自杀,被告的证据不充分。

  法院认为,1-仅从现场没有刹车痕迹和刘某没有松开安全带逃生就认定刘某故意制造车祸自杀,证据不明显;2- 从刘某身患多种疾病,且债台高筑,就认定他自杀的理由也太牵强。不支持被告的主张,应认定保险事故是意外事故。最终判决 :应该赔。

   案件解析 :这起保险官司实质上是一个事故性质认定的问题,这就牵涉到证明和举证的问题。法律上有一条很重要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即你要负责提出证据证明你所说的是对的。本案中的被保险人虽然有很多自杀的迹象,但保险公司所提出的证据都太无力—所提的证据都不是很充分,所引述的旁证也都与事故没有必然的联系。反观原告所提的理由却有理有据。这样,在原告的有力反驳下,法官自然就摒弃了被告的理由而采纳了原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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