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

保险免责条款没注意这个你就吃亏了

 作者:李广博  2019-07-05 13:22:05  4798  0

  保险纠纷案其实还是比较多见的,而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保险免责条款对于保险公司是多么的重要。近日,在安源区法院就在审理一起保险纠纷案,判决被告的保险公司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金150万元给原告吕某。

保险免责条款

  2018年4月24日,保险公司跟原告推荐一款保险产品,并承诺该产品有150万元保障,同时还发送了被告公司的产品介绍。原告查看产品介绍时看到产品中的身故保障第二项“驾乘车意外150万元”,投保人考虑到丈夫常年驾车,因此在2018年4月25日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2019年1月23日,原告丈夫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告依照保险合同向被告提出理赔150万元保险金的要求,但是被告却告知原告只能按照一般意外伤害身故赔付20万元,看到这里大家就可以想想这两方的说法差的可就是七八倍的样子,由于分歧巨大,双方无法达成理赔协议。因此原告将被告也就是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小编不仅想说,大家都本本分分老老实实做人多好,干嘛要搞这些个弯弯绕,做人真的太累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因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该案涉及保险条款是被告给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该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所驾乘车辆,但没有在该条款中直接解释,而是采取另设一条款进行释义,且释义中对驾乘车辆类型未直接列举,在保险单中也未将该标准附后,该释义及定义属于专业性较强的内容,一般社会公众不会注意或了解。而案涉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驾乘车辆应为特别提示的内容,且该条款很大程度上缩小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属于隐性的免责条款,应按照《保险法》中免责条款的规定处理。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就倒吸一口凉气了,如果原告的丈夫不是凑巧使用在免责条款中的车辆,那么就要吞下这苦果。尽管原告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已签字并明确回答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但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中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原告作出解释,以使原告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应对原告理赔保险金150万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现保险公司已按判决结果履行理赔义务。

  还记得小编之前说的事情吗?对于这方面的理赔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会影响其绩效,所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还是比较希望直接走法律程序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能是件不好听的名声,但是作为消费者来说,大家不要嫌麻烦,如果理赔和自己所写的合同不符完全可以大胆的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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