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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领域“生命无价”带来的问题

 作者:  2018-01-14 21:33:22  4636  0

  在保险领域,有一个词叫“生命无价”,“生命无价”的假设,其实就藏在寿险与大病保险中。如果一个人投保多个寿险产品,每个产品会有对应的保额,那么在其身故后(假设产品风险为身故),则其受益人可以据这些保单向对应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从而获得重复理赔。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探讨保险领域“生命无价”带来的问题

生命保险问题

  ◆重复理赔争议

  在保险营销过程中,重复理赔是很多消费者都会问到的问题。在此,我们可以先来定义一下何为重复理赔。

  所谓重复理赔,即是指在一个保单的保险责任之内,风险多次发生都可以获得理赔;和一个风险发生之后,多个保单就对应的同一保险责任可以理赔。前一个重复理赔主要在于医疗险、责任险,通过对风险费用打包,实行补偿性赔付。后一个主要在于寿险和大病保险,可以就同一风险根据多份合同进行索赔,实行给付性赔付。

  “生命无价”的假设,其实就藏在寿险与大病保险中。如果一个人投保多个寿险产品,每个产品会有对应的保额,那么在其身故后(假设产品风险为身故),则其受益人可以据这些保单向对应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从而获得重复理赔。或者在给付型大病保险中,消费者因为大病而获得重复理赔。通过重复理赔,消费者(且不论投保人或受益人)在一个风险事故中可以通过保险获得丰厚的理赔金。

  从消费者角度来说,基于“生命无价”重复理赔可以带来经济杠杆效应,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影响。

  基于“生命无价”的假设,重复理赔看似会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但基于精算机制,羊毛出在羊身上,并不会给保险公司带来系统性偿付风险。但“重复理赔”却给消费留下了深刻印象,使之对保险产品产生误解,产生诸多不良影响。

  尤其是在认识不清的情况下,消费者很可能因为无法获得重复理赔而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比如在医疗保险范围内,如果对给付型与补偿型认识不清,部分消费者会因为同一个风险在不同公司获得的理赔不同而对不予理赔的公司产生误解。

    举个例子,在一个大病保险中,消费者买了两份保险,一个给付型保额10万,一个补偿型10万,实际治疗费用8万。

  在理赔上,我们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先向给付型索赔,结果是顺利处理,获得10万理赔金。再向补偿型索赔,结果是基于补偿原则被拒。总之,消费者获得10万理赔金,除去治病费用,还多得2万。

  第二种情况是先向补偿型索赔,结果顺利处理,依补偿原则获赔8万,之后向给付型索赔,顺利处理,获赔10万,此时“纯获利”10万。

  两种情况下,消费者都纯获利,似乎有利于消费者。但是,由于索赔顺序的不同,消费者获得利益不同,就很可能引发纠纷。同时,保险毕竟是以保障风险为主,遵循的是补偿性原则,如果以给付为主,或者在导向上让消费者倾向购买给付型产品,必然将对保险系统运行带来不利影响。比如,为了平衡消费者获利,给付型产品定价可能虚高,虚高又影响消费购买,进而影响社会整体保障利益。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形成博弈对抗状态,利益难以平衡。

  ◆道德风险争议

  基于“生命无价”的重复理赔是合法的,但却伴随着较高的道德风险。如前所述,无论是给付型大病保险,还是寿险,或者意外险,其重复理赔都是基于“生命无价”,因此属于合法范畴。当然,给付型大病保险,因上面的分析可暂排除在外。

  基于“生命无价”,意外身故,可以以意外险和寿险获得重复理赔,同时可以因多份保单获得重复理赔,经济杠杆效应明显。而正是因此,在保险实践中,就出现了很多恶性骗保案,给社会造成了极为不良影响。“生命无价”本是对生命的道德尊重,但极具讽刺性的是,它却极易引发了“道德风险”。

  在这方面,寿险产品具有特殊性,而且这种特殊性也极易引发道德风险。一般寿险兼具储蓄性质,中途退保或者满期退保时,消费者所获利益往往不如保障利益,甚至不如储蓄利益。而基于“生命无价”的理赔金往往数额相对巨大,于是,寿险产品的杠杆效应集中体现在早期理赔上,由此导致社会上出现自杀型寿险消费者。给付型大病保险也类似,由此形成逆向消费现象。

  道德风险来源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保险是道德风险多发领域,几乎贯穿于保险消费的各个流程之中。

  再回到“生命无价”的话题上,如何在肯定“生命无价”的同时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是保险产品设计应该考虑的问题,或许也是保险这一特殊的社会风险管理行业应该重新思考的问题。

  ◆服务模式争议

  为了使“生命无价”回归到“无价”的状态,保险产品设计就应该告别简单的补偿与给付。只有告别经济利益,生命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而消费者利益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在新的服务模式探索过程中,已经有部分保险公司走在行业前列,新的服务理念正在形成。

  过去,保险服务以理赔为核心,重在风险事故发生后的补偿与给付,存在大量的经济行为,道德风险较高。同时,风险事故的发生总不可避免地造成损失,也由此才有保险偿付的发生。这似乎已经成为了保险业运行的常态。

  而新的服务理念认为,保险应该回归到风险管理的核心上,服务核心应该由理赔转为事前防范,防患于未然才是未来保险服务的应有之义。

  传统的保险产品设计,在于消费者购买之后即没有后顾之忧,甚至敢以身犯险。而新的保险产品设计将鼓励消费者远离风险。比如健康险,过去的健康险重在健康事故的理赔,而新型健康险产品会具有健康管理功能,通过管理消费者健康,减少理赔,从而达到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双赢。

  另一方面,理赔也在发生改变。传统的理赔基于经济利益,以保额为限。而新的理赔将结合更多的服务内容,以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从而形成新的保险业态。

  比如在养老保险领域,传统的养老保险重在年金给付,然而对于老人来说,金钱并不能解决日常生活问题。比如衣食住行,老年人因身体原因,可能生活根本无法自理。因此,传统的给付型养老模式根本无法切实地解决养老问题。而新型服务模式则是结合保险与养老社区,从而切实满足养老需求。

  再比如在医疗保险领域,或者大病保险领域,传统的大额给付虽然可以让消费者得到补偿。但是,消费者需要的是恢复健康,而如果他没有更好的医疗资源,那么他很可能无法获得有效救治,极端的结果很可能将是“人财两失”。而保险公司如果可以对接医院,形成保险加医疗的服务模式,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得到有效救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议价能力也可以有效降低医疗成本,提升其自身盈利水平。

  以上即是小编精心准备的内容,可以预见,当保险回归到风险管理的起点,也就是防患于未然之时,保险服务模式将更加丰富而有效,新的服务模式对保险公司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想知道更多相关知识,请关注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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