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医疗互助保险要在那里买?

 作者:花房姑娘  2018-01-31 15:47:15  4069  0

  生病可以报销这可能是我们最能直观的从医疗保险里看到的好处,那么医疗保险我们都知道要从哪里缴费办理,那么医疗互助保险可以在哪里买呢?有什么必要的条件吗?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

  3.农村低保对象 ;

  4.城市低保对象 ;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

  2.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 ;

  3.酣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 ;

  4.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 , 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救助标准

  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4000元。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活确实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其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

  4.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患有规定的病种且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的 , 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城乡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其超过部分可按10%给予救助,但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能超过 2000 元。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弱势群体的身体健康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统筹协调,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财政部门配合,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医疗费用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原则: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整体推进;应救尽救的原则。

  第四条凡我区辖区内常住人口中持有《五保供养证》、《农村居民低保证》和《城镇居民低保证》的家庄成员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第五条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对象必须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才可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经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政策性减免仍无能力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资金的,可由区民政局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实行全部或部分资助,使其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年负担医疗费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六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救助对象,其病种救助的范围限于以下五类:(一)恶性肿瘤;(二)白血病;(三)尿毒症;(四)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肝坏死);(五)其他外科手术大病且个人承担一次性住院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

  第七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分次申报审批、分次救助(必要时可以一次性救助)的办法,救助标准以救助对象的家庭为单位。家庭全年累计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3000元至5000元的,按照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的20%的标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计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个人应承担医疗费用的30%的标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3000元。

  第八条申请人在完成大病救治后10日内,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如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一)当年度大病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二)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三)已享受政府其它医疗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四)户口、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复印件及其它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对村(居)民提出的申请,应及时受理,并由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村(居)民委员会应在5
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评议,并在《医疗救助申请表》上出具评议意见后,将所有材料一并报乡镇处审核。

  第十条乡镇处对申请人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报区民政局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乡镇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区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的复查审批。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救助意见通知乡镇处;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由乡镇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武陵源区城乡大病医疗保险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自愿捐赠等渠道筹集。(一)区财政按一定标准投入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于当年年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拨入城乡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三)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四)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报送的用款计划和救助名册,落实资金预算并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专户。     第十六条医疗救助资金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定期公布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必须由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乡镇处卫生院或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后,由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救助对象遇到疑难重病需转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参照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配合区民政部门做好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审批工作,提供必要的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及其它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牵头,区民政、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民政局。

  第二十二条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处民政办公室具体承担本单位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申报、评审、核查、呈报等日常工作,协调处理本地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其它事宜。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成立3至7人的评议小组,并由专人负责,协助抓好大病医疗救助的申报、初审和呈报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区民政部门制定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区卫生部门应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证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五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医疗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对在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医疗服务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各级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机构和组织要定期将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政策、享受救助对象名单及救助金额张榜公布,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看到这些小编不得不说医疗保险也是在不断地改善中,让我们的生活可以不再为突然地生病而家庭却要负担一大笔医药费,因此我们也可以多关注关注医疗保险的一些资讯,也可以多多关注米保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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