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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的特点有哪些?

 作者:  2018-02-23 14:45:14  5341  0

  新的一年,各大保险公司也开始了新一轮的营销活动,各类保险产品也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最近,一些小伙伴在购买保险时,想知道更多的保险知识。那么,保险消费的特点有哪些?现在就由小编来介绍一下,希望今天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保险消费的特点

  在商品经济中,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劳务商品,同时它也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关系的存在是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在现实的保险消费中,大多数消费者对保险商品以及保险消费相关的知识及规则都不太清楚,从而导致消费者在保险交易中处于弱势的地位。

  1、保险商品的无形性

  保险消费者在保险市场上购买的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消费者对生活中潜在的风险的一种转移方式。所以,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保险所提供的保障上,消费者是否得到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的经济赔偿或者保费给付,也就是保险消费者财产权力的保护。

  2、保险交易过程的特殊性

  从一般的商品买卖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最常见的交易方式。但在保险交易过程中具有特殊性,在保险交易中,总是先向众多被保险人收取保费,保险事故发生才向个别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现代商业保险采取的是事前分摊的方式,而不是时候分摊的方式。保险公司无论何时破产,破产的保险公司的客户都要遭到损失。再者,保险交易过程的时间远远长于一般企业的交易过程,从而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具有隐蔽性和累积性,其经营成果具有社会性。

保险消费的特点有哪些

  3、保险合同的格式化

  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来维系的,而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本来就具有经济上的优势,当这种优势被滥用时,将导致另一方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投保人对保险人所提供的预先拟好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根本没有更改的权利。保险人可以通过这种合同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投保人,合同中所使用的保险专用术语,如果保险人不做详细而全面的解释的话,这就会使投保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

  4、保险消费的最大诚信原则

  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在保险交易中都应该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该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但2009

  年新实施的《合同法》对此作了稍微的改动,对此由下面内容进行分析。

  5、保险消费受限制性

  保险消费被限制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只有当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件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时,才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者保险金的给付,而且这种赔偿和给付必须以消费者履行有关义务作为条件的。

  6、保险消费的损失赔偿原则

  损失赔偿原则约束保险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承担保险保障的义务,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而言,该原则保证了其正当权益的实现。损失赔偿原则的质的规定性在于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则不赔偿;其量的规定性将使被保险人因损失所获得的补偿,不能超过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只能获得与损失发生前相同利益水平的赔偿。因此,该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额外获利,有效抑制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关于保险消费的特点有哪些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另一方面,小编也在这里提醒:买保险,要买的恰到好处。有些人会购买各种保险,有些人则觉得买保险纯粹是浪费钱。而事实上,保险买适合自己的,才有最好的保障。想了解更多资讯,敬请关注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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