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实施细则

 作者:  2018-03-19 14:30:31  3882  0

  我们知道劳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那么劳动保险的实施细则具体是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生活中遇到困难也有法律依据可以查询到。

  第七条工人职员的工资按日或按月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八条工人职员的工资按件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最近三个月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如全部工作时间不满三个月者,应以该工人职员实际工作日的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但病伤假期在七日以内者,得以上月份每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九条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的工人职员退职或死亡时,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领取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的抚恤费、救济费或补助费时,其本人工资,应将所得工资与因工残废补助费合并计算。

  第十条学徒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者,以本人工资计算劳动保险费时,应改按该企业普通工人的最低工资计算,但其所得的劳动保险费,不得超过本人工资。

  第四章关于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负伤、残废或死亡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

  一、由于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

  二、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指定而从事与企业有利的工作;

  三、由于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的工作。

  关于因工或非因工的确定,由工会小组据实报告工会基层委员会劳动保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保险委员会)审查确定后,报请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及工人职员本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如有不同意见时,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迅速处理,但在未处理以前,应按工会基层委员会的通知办理。

  第十二条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丙款规定的残废审查委员会,应在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地方组织领导下建立之,其人选由上述工会组织,劳动行政机关及卫生行政机关的代表三人至七人组成,以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代表为召集人,残废的工人职员所属企业劳动保险委员会的代表及主治医师得列席会议。只有个别企业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地方,不组织残废审查委员会,由该企业劳动保险委员会代行其职权。残废审查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确定残废工人职员的残废状况;

  二、每六个月检查残废者的残废状况一次,以确定其残废状况有无变更,但残废者请求审查残废状况时,得随时审查之。

  第十三条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的工人职员,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乙款三项规定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按其残废后工资减少的数额付给:工资减少百分之十一至二十者,其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十;工资减少百分之二十一至三十者,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工资减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一律补助残废前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

  第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中西医师或转送之医院医疗终结后,必须安装假腿、假手、镶牙、补眼者,其所需费用,完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十五条工人职员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仍继续工作者,再次非因工残废仍能工作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乙款三项规定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应继续付给。再次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而退职时,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丙款规定的待遇办理。

  第五章 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应按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第十九条工人职员因工废残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及退职养老者,本人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甲款的规定,继续享受疾病医疗待遇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

  第二十一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须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如当时无法取得上项证明,须由工会小组长或小组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始得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病愈复工时,应取得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能工作的证明。

  第七章关于养老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已满十年未满十五年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十五年及十五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付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七条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养老规定的工人职员,因企业需要留其继续工作者,除工资照发外,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十;已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十五;已满十五年及十五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八条 领取在职养老补助费的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其在职养老补助费,不应计算在本人工资之内。

  第二十九条工人职员如曾从事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一百度以上高温工作场所的工作时间,前后合计达十年,或直接从事铅、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的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时间,前后合计达八年,现虽未从事上述各项工作,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的规定,享受退职养老待遇。第三十条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实行劳动保险后,由于年老力衰调动工作,其工资降低至该企业的平均工资以下者,在退职养老时,其退职养老补助费,应按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章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第三十二条女工人女职员或男工人男职员之妻生育,如系双生或多生时,其生育补助费应按其所生子女人数,每人发给八万元万元为旧币。

  第三十三条 夫妻同在一个或分别在两个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者,生育补助费应由妻领取,其夫不得重领。

  第三十四条 女工人女职员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的产假,为三十日以内,但最少应为二十日。

  第三十五条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医师无法接生时,其接生费用,亦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劳动保险实施细则,日常生活中遇到问题可以找对应的法律解决,做一个懂法守法的社会好公民。更多保险知识请关注米保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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