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 险

商业车险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作者:  2018-03-29 10:12:08  6393  0

  从2016年起,开始全国范围内的实施车险改革,面对如此变化,改革的目标是什么,要达到怎样的成效呢?有相关记者面对此改革举措对专业人士进行了答记者问,从下文的答记者问中希望能得到解答。

  今年2月,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机制改革的意见》。6月1日,保监会启动了第一批6个地区的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工作,即在黑龙江、山东等6个试点地区全面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保监会近日表示,将天津、安徽、河南等12地保监局所辖地区纳入第二批商业车险改革试点范围,其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将在明年1月1日启动。

  12月11日,围绕商业车险改革的相关问题,记者专程走访了开封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人保财险开封市分公司总经理于江。记者分别从国家政策及条款、承保、理赔等几个方面提出相关问题,于江逐一作出解答。

  【政策及条款】

  问:为什么要进行商业车险改革?

  答: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增加和投保率的提升,机动车辆保险的覆盖面、影响力都在不断扩大。从开封情况来看,2014年,全市商业车险(不含交强险)承保汽车78102辆,实现原保费收入3.1亿元,赔款支出1.7亿元。机动车大量进入寻常百姓家后,机动车保险与企业生产、百姓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商业车险改革既是保险行业的重大举措,也是一个关乎民生、影响社会和谐的热点问题和焦点问题。

  问:商业车险改革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答:商业车险改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一是促进费率公平。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二是拓宽保障范围。新的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三是扩大消费者选择权。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四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保险公司以优质、优价为目标,良性竞争可以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人买得起车险,用得好车险。

  问: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包括哪些主险?

  答: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问: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包括哪些附加险?

  答: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及指定修理厂险。

  问:行业示范条款通用条款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通用条款方面,共减少7条责任免除事项,分别是:a.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b.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c.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d.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e.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f.诉讼费、仲裁费;g.责任免除的兜底条款。

  问:什么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对消费者有哪些利好?

  答: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行业示范条款中,对车辆损失险明确了三种索赔方式供被保险人选择,即向责任对方索赔、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和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适用于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行赔付,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追偿。这样就避免了消费者因第三方怠于赔付而引起的损失,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承保篇】

  问:商业车险改革后,商业险保费如何计算?

  答: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

  问:无赔款优待系数NCD值如何与出险情况对应?

  答:商业车险改革后,无赔款优待系数NCD是根据客户所投保车辆上一年或上几年的出险情况进行浮动费率的系数,由中保协制定并颁布,并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统一查询使用。连续3年不出险为0.6,连续两年不出险为0.7,上年不出险为0.85,新车、上年出险1次或平台有不浮动原因为1.0,上年出险两次为1.25,上年出险3次为1.5,上年出险4次为1.75,出险5次及以上为2.0。

  所以,驾驶习惯良好的守规消费者将会受益,但对于出险频次高的高风险消费者来说,保费自是不会优惠,甚至很可能大幅上涨,而这对于社会大众而言应是利好,毕竟通过保费上的“奖优罚劣”,引导车主安全驾驶,降低出险频率,促使驾驶人更加主动地遵守交通规则,将有助于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氛围。

  问:机动车损失保险免赔率如何约定?

  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问:商业车险改革后,车损险保额该如何确定?

  答:车损险保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问:车辆实际价值如何协商确定?

  答:协商车辆实际价值(即车损险保额)由客户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车辆发生全损时按照车辆的协商实际价值全额赔付。若协商实际价值远高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车辆发生全损时的不当得利会触发客户的逆选择风险,若协商实际价值远低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车辆发生全损时易引发客户投诉。故在与客户协商实际价值时,应尽量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一致,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下浮动30%的区间。

  问: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答:一是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商业险条款,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二是对于投保人选择投保基本型条款的,应详细说明基本型条款的保障范围以及与其他类型条款的差异;三是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四是保险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客观准确全面,实事求是,不能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客户。

  问: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答: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费。

  问:投保手续方面与以往有什么较大的变化?

  答:为确保保险人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投保人需要在“投保人声明”一页上手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并签名。

  问:发生什么变更事项时,投保人可申请对保险单进行批改?

  答:一是车辆行驶证车主或使用性质变更;二是车辆及人员基本信息变更;三是车辆承保险别变更;四是变更其他事项。

  【理赔篇】

  问: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落地受伤,该乘客应界定为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答:应界定为车上人员,行业示范条款明确约定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问: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死亡,第三者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能赔付,第三者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可以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问:车辆停放时被其他车辆撞坏,找不到肇事方,该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答:按照损失的70%赔付,行业示范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附加《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则可以在附加险项下赔付免赔的30%的车辆损失。

  问:驾驶证过了换证时间,但查询公安交管系统该证件为有效状态,驾驶员持该驾驶证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行业示范条款删除了09版条款关于“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责任免除项目,但该行为会受到公安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问:保险事故发生后,多长时间可以领到赔款?

  答: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问:附加了不计免赔条款,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就可全额赔付?

  答:不是,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三)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四)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五)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六)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问:此次改革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是否需要向保险公司交“追偿费用”?

  答:此次改革在车损险中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可以更快获得赔款,享受更好服务。当然,实施车损险“无责代赔,先赔后追”,会一定程度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但为更好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消费者,消费者在保费外无需增加费用。

  不管改革的变化将怎样,总归是往好的方向发展的,随着我国经济水平提高,各项综合能力的提高,车险这一制度会越来越完善,当然对我们的优势也会更多。更多保险内容请关注米保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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