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

投保前未发现病史,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作者:张志丰  2018-11-04 17:23:40  11837  0

  作者个人微信:mbb1470

  大家买保险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是需要进行体检的。但是,也村子一些情况,在投保的时候没发现什么病史,甚至在等待期也没什么事,但刚过了等待期就出问题了。面对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其实也是很无奈的。所以,投保前未发现病史,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最近有业务伙伴咨询我,为刚出生的孩子投保重疾险,但投保时并未检查出孩子有既往病史。因为小孩没出生多久,因此也就没有什么住院记录,但过了一段时间,孩子突然发病住院,被医生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

  像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投保前未发现病史,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众所周知,先天性心脏病在保险条款中属于责任免除事项,如果因为先天性疾病住院且申请保单理赔的,一定会被保险公司以责任免除为由拒赔。然而,令被保险人家长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不仅要拒赔,还要与他们解约。理由竟然是“投保前疾病未如实告知”!!

  这就比较奇怪了,一般来讲保险公司如果跟客户谈解约的话,肯定要找到投保前的记录,或者在客户病例的既往史上记载客户“XX年前患有某种疾病”,也可以勉强作为二次核保的理由,转核保会签后,如果核保给出拒保结论,那么这也可以算做是解约的理由。

  如果仅仅以“先天性疾病”对被保险人的保单进行拒赔,这个操作结论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要进行解约就显得有点“扯淡了”。保险公司为何要在没有明显证据的情况下跟客户谈解约呢?

  毫无疑问的是,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角度来考虑,“在其位谋其政”,在理赔过程中发现问题保单,与客户解约并及时为公司减损才是应当考虑的第一要素。解约是需要正当理由的,如果理由不充分引发客户投诉,那么在应对监管的时候就处于被动地位,搞得不好也极有可能收到保监的罚单。

  而被保险人在没有被查到既往史的情况下却被告知要与其解约,这样的操作是否合规呢?明显是不合规的。

  正常的操作流程是未发现客户投保前的证据,先天性疾病属于责任免除事项,本次理赔拒绝赔付,保单维持原状,对于以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赔付责任。

  而要获取监管和保险公司双方都能拿到台面上的解约理由,莫过于让客户自己来签署解约书,但如何让客户自己同意签署解约书呢?首先:总公司会向分公司下达拒赔指令,然后对于2年内有解约权的保单,会尽量让分公司理赔协谈人员去与客户沟通解约退全额保费的事宜。其次;分公司或者机构的理赔老师在接到指令后,会去具体实施。

  普通客户对于保险合同都是极难理解的,沟通双方存在着专业知识的极大不对等,因此,保险公司若是利用专业知识对客户威胁恐吓,客户自然就会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

  如果谈判结果是解约退保费对于客户来说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损失,反正本次保单也不能理赔,自己交的钱又都回来了。当然,如果客户坚持不同意对自己的保单解约,那么保险公司也同样没有解约的理由,最后的局面也会是保单拒赔,保单状态维持原状,客户依然拥有一份大病的保障。

  所以面对保险公司如此多的“诡计”,客户选择一个靠谱专业的销售人员,还是能够帮助自己避免很多坑坑绕绕的。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投保前未发现病史,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通常我们都会从消费者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但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考虑问题的话,事情又会有另一种诠释。所以,我们还是要慎重些吧。更多保险理赔知识,请大家登录米保险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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