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2018年工伤保险关系终止须知

 作者:宋嘉  2018-11-21 08:08:10  791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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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购买保险可以有效地避免未来的风险,减少家庭的经济损失和精神负担。那么工伤保险关系会随着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而终止吗?下面小编就通过一个实例为大家介绍一下工伤保险关系终止须知。

读者小宋昨天给南京市人社局“来信办理”专栏提交了一份咨询:小宋的叔叔2017年5月在物流公司上班受伤,经鉴定是九级伤残。今年8月,他的合同到期了,但公司不再与他续签。9月底,小宋的叔叔伤情突然变化,认为当时的伤残等级评低了,提出想请原先的公司带他去南京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进行重新评定。公司坚持认为经济补偿和伤残就业补助都支付到位,工伤关系结束。想咨询叔叔现在没有工作的情况下能不能申请失业保险金。他户口还在河南安阳,能不能在南京交职工社保。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1、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由经办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4、下列人员中,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社会劳动的自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且获得合法劳动收入的各类非正规就业人员,可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不包括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1)本市户籍人员;(2)非本市户籍,持《南京人才居住证》(A证、B证)、《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主证、副证)、《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人员。如非上述情况,则不满足在南京市灵活就业参保条件。

5、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2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综上所述,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如其在南京市缴满一年失业保险,且与原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失业金,领取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须知的全部内容。小伙伴们你从本文中了解了多少呢?如果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记得给小编留言,更多保险资讯请关注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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