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车仅仅开了一个月就全损,车主让肇事者这方赔保费!

 作者:伊洪泽  2019-05-11 21:16:41  8423  0

      很多家庭都有车了,不仅因为新车便宜,还因为二手车市场的火爆。不过二手车行业水深过头顶,一不小心就掉坑。不过再大的坑和陷阱都灭不了二手车比新车更具有性价比的情况。小编今天就说说关于二手车保险的事儿,车仅仅开了一个月就全损,车主让肇事者这方赔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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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的始末

       2017年的时候孟某买了一辆小货车,价值是7万元。之后孟某给买的车子投保交强险用了1200元,商业车险保费也是若干。不过倒霉的是,孟某的小货车开了不到一个月,被贾某开的大货车撞了。北京市顺义区交管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书已经认定大货车司机贾某本次事故是全责,孟某没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车险公司对两辆车进行定损,孟某的车子为全损,而定损金额为6.5万元,残值是4500元。而孟某也认可了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和相关拍卖公司签了委托拍卖的合同。

       在孟某的车子修复后,拍卖公司把孟某的车子4500元成交了,而买家是陈某,之后双方也办理了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登记。

       可是孟某认为车子才买1个月不到就出了事儿,导致全损,交强险不能退,那么孟某认为这个交强险保费应该由侵权方贾某承担。当然贾某不会同意孟某的这个“莫名其妙”的要求。

贾某将孟某告到了法院。

       法院的认为:

       1、车辆全损和报废有根本的区别。车辆全损主要是保险公司根据车子价值损失情况确定,如果修复后符合上路条件是可以上路,还可以买卖。但是车子报废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报废车辆是是要注销的,不可以上路。

       2、涉案孟某小货车虽然是全损,可是经过修复后,已经通过拍卖形式转让给第三人。

       3、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转让是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那就是保险公司。

       4、最高法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四之第一条相关的解释为:保险标转让了,新的受让人还是依旧可以依法享有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

       5、在本案中,保险标转让了可新的车辆受让人依法享有保险公司理赔权益,因此交强险合同依旧有效,因此保费不能让侵权方承担,应该和保险标的受让方协商,所以法院驳回了孟某的诉讼请求。

       小编小结:

       1、交强险不能退保,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规定了交强险不因保险标的转让就失效,因此不要担心买卖二手车的交强险问题。

       2、商业车险其实是可以退保的,发生二手车买卖,那么原车主可以去保险公司退保,最终保险公司将把保险期内剩余天数保费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予投保人相应金额退保金。新车主建议不要急着开车,投保了保险后才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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