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搭乘的同学发生事故造成387万损失,保险只赔1万!

 作者:伊洪泽  2019-05-22 20:44:37  4401  0

      现在很多人喜欢搭乘别人的顺风车,有一些人喜欢借别人车,也有人经常把自己的车借给别人。可是这中间都有一个共同的风险,不管是车主开车还是朋友开车,同车其他人如果因为事故出事,要如何理赔?尤其是当事故为单方全责事搭乘?搭乘的同学发生事故造成387万损失,保险只赔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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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的始末

       在2015年6月10日雷雨过后,差不多晚上22时左右,23岁耿某驾车从天津的学校回北京,同学郭某搭耿某的“顺风车”。在京沪高速马驹桥服务区入口附近,耿某突然对车辆失去控制。车撞上了道路右侧的护栏上,后向前左侧翻,事故造成耿某和郭某受伤。事故造成了郭某住院达281天,四肢瘫痪了、大小便也失禁,构成了一级伤残!

       经交管部门认定,耿某需要负全部责任,郭某当时在车上熟睡,是无责的。后因协商不成,郭某把耿某和耿某母亲,就是车主赵某和涉案车辆的车险承保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三方赔付郭某各种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用、精神损害费、康复费、后续的治疗费用等共计387万余元。

       法院的认为:

       被告耿某事故发生时郭某没有系安全带,郭某自身具有一定过错,而耿某属于好意搭载郭某,其实属于好意、无偿性质的,因此郭某不应该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而被告赵某(郭某母亲)则认为,作为车辆所有人,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而涉案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事故车辆虽然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三者险等,可是事故发生时,郭某在车上,那么就属于车上人员,非交通事故的第三人。所以保险公司仅能在“乘员险”限额内赔付,投保人赵某只购买了保额为1万的“乘员险”。

        经过了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郭某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在乘坐耿某所驾车辆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了的。所以郭某本车人员,其实不属于交强险和三者险赔付范围。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就是“驾乘险”,所以本案中,郭某的损失先由该险种先在保额内按照责任比例赔付。如果不足部分需要郭某赔付。

        2、事故发生的时候耿某的驾照准驾车型与事故车辆车型相符,涉事事故车辆无缺陷。驾驶员耿某没有无毒驾、酒驾的情形。因此郭某要求事故车辆所有人赵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的。

        3、耿某根本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交管部门认定其负全责不当的。耿某其好意让耿某搭顺风车,不代表能免除责任,因此耿某应该承担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北京三中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1万元。而耿某需要赔付剩余费用共计237万余元。

        小编小结:

        1、案例中有个很多人会犯错的误区,三者险“三者”,是没有在本车车上,或附属于本车的物。其实三者险赔付的是因为被保车辆导致的人伤,物损等。三者险不赔付乘坐在本车车内的人。

        2、车险中可以赔付乘坐本车人员的保险是“驾乘险”也叫“乘员险”。目前绝大部分车主投保在1-5万保额间。觉得车险附加的驾乘险费率贵,建议大家可以购买保险公司独立销售的驾乘险和乘员险。一般是50万一人,大约一年的保费是在1000元左右。

        3、保险一般只赔付直接损失,不会赔付精神抚慰金类。

        4、关于这类官司很多,因此请各位车主慎重对待“搭顺风车”“借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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