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驾照过期”为由拒赔11万!

 作者:伊洪泽  2019-05-22 21:00:00  4238  0

       随着经济的发展,车子的数量在增加,不过车辆的增多,也从一方面表示了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既然有交通事故的发生,肯定会涉及到保险理赔、保险纠纷等问题,如本文的案例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驾照过期”为由拒赔11万!

驾照过期

       案例的始末:

       发生事故的车子是登记在谭女士名下的,而开车出事故的是谭女士丈夫张某。在2017年5月26日下午3点多的时候,张某驾驶小车在永丰县坑田镇某处因处置不当的时候,小车碰撞石墩后仰翻在路面了。

       事故发生后,张某马上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某财险江西分公司吉安支公司报案,拨打了永丰县交管报案电话,交管部门经过认定,张某此次事故是单方事故。次事故造成车损111733元,施救费是2200元,合计的损失113933元。

       在2017年6月8日,谭某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起理赔申请。之后保险公司以违法保险合同第8条第二款,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驾照处于过期状态拒赔本次事故的理赔金。在拒赔后,谭某2017年6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的时候保险公司主张:

       1、张某驾照处于过期状态。

       2、驾驶人张某没有保护事故现场,无故离开事故现场,这点符合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法院审理:

      张某的驾照是A2照,在1996年11月15日初次领证。事故发生时,张某持有的驾照有效起始日期是在2009年11月15日,有效期限是6年。张某在2017年6月2日申请换证以后,驾驶证的有效期限就是2015年11月15日到2025年11月15日,所以说张某驾照已经过期,2017年5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处于无证驾驶,交通事故发生以后的张某才去更换了驾照。

      二审法院的认为:

       1、在案中保险合同为保险公司提供的统一标准格式合同,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果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那么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早本案中,发生事故的时候张某持有的驾照处于超过有效期状态,交管部门换发驾照的时候对原有已过期的期限续接,不直接等同于无证驾驶。

       2、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发生事故后没有保护事故现场就离开。原告谭某说到发生事故时没有伤及第三方人或者物损失,张某是在向保险公司报案,而且向交管部门报案后离开了事故现场,张某是去医院处理伤口,不是无故离开。

       庭审时的时候阳光财险江西分公司吉安支公司还指出,事故发生驾驶人张某未依法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无故离开事故现场是符合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但是谭某则辩称,事故的现场没有其他受伤人和第三方责任人,丈夫张某是在报警后才搭朋友的车离开前往医院处理伤口,根本不存在无故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况。

       所以经过二审,法院判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谭某约11.32万元,还有就是鉴定费5000元也由保险公司负担。

       小编小结:

       1、其实小编疑惑的是驾照过期一年半没有换,开车属于合法还会非法行为,而这个法院给我们支了招,驾照过期没有换其实不属于无证驾驶,也是属于合法行为。

       2、保险公司对报案离开去治疗伤口也作为免赔理由,其实有点儿丧心病狂。小编估计,是对法院认为驾照过期,事故发生以后补换驾照也合法的一种无奈辩驳。

       3、提醒开车的朋友驾照过期就及时更换吧,不是每个法院都是吉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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