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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阳红意外险卡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作者:  2017-12-26 15:22:13  6329  0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万恶淫为源。常存仁孝心,则天下凡不可为者,皆不忍为。”孝是中华传统文化提倡的行为,孝顺父母,关心父母,都是我们做子女的义务,所以现在很多人都会为自己家中的老人购买保险。上了年纪的老人,有时行动可能没有那么方便,意外受伤的情况总是很难避免的。因此保险公司推出了夕阳红意外险卡这个险种,下面会细说此险种的注意事项。

意外险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五十周岁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助动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雪、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患疾病;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有些老人受伤了担心医药费,所以就随便处理一下,自己默默忍受疼痛却不愿告诉的自己的子女。如果我们为他们购买夕阳红意外险,有了这个保险,他们也不用再担心会支付高额的医药费,也不用再委屈自己了。但这样做还是不够的,我们做子女的,最重要的是平时多多关心父母,多留意一下父母的生活,抽空陪陪父母,这样才是最大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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