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2018年9月1日起,甘肃省《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作者:伊志涛  2018-11-22 20:03:21  688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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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对于甘肃省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甘肃省政府2012年2月28日颁布的《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该《办法》的具体内容。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省、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所属行业费率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全省统一调剂使用。

对于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该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自诊断、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甘肃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时限延长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工伤职工退休或者死亡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随着甘肃省工伤保险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在制度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也使得更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到了参加工伤保险带来的保障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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