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2018年1月1日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

 作者:伊志涛  2018-12-27 18:38:10  5659  0

作者个人微信:YKJ6060(点击复制微信号)

2018年1月1日起,浙江省正式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这意味着浙江省的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台阶,更加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将给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的工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认识新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工伤职工切身利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1991年,浙江省在萧山等地率先开展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尤其是2004年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以来,浙江省工伤保险事业取得显著进展,工伤参保扩面提待、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工伤预防等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截至2017年11月底,浙江省近108万家用人单位、超过1968万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累计240万名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基本形成了“覆盖所有职业人群、政策规定一致、待遇标准相同”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在保障职工工伤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和严格的立法程序,浙江省出台工伤保险工作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该省工伤保险事业进入法治化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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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是推进工伤保险依法行政的新举措

在推进工伤保险工作过程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授权,结合工作实际,浙江省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由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不高,各地各部门执行的尺度往往有所差异。这些因素导致工伤保险成为社会保险领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集中的险种。通过立法渠道出台地方性法规,是浙江省工伤保险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发展工伤保险事业的新举措。

新条例既有效解决了浙江省以往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低的问题,又弥补了《工伤保险条例》在浙江省操作层面的空白,进一步提升浙江省工伤保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

2

新条例是完善浙江省工伤保险制度的新成果

浙江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实践的过程,也是工伤保险制度日益完善的过程。多年来,浙江省人社系统立足本省工作实际、紧跟国家政策走向,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探索创新、着眼长效机制建设,久久为功不断取得改革成效。

在参保缴费、基金管理、认定鉴定、待遇标准等环节,浙江省率先解决了不同群体保障力度不一、权利义务界限不清、部分待遇标准不明等问题。新条例汇集了浙江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是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再上新台阶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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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是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新依据

新条例既是《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工作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也是浙江省工伤保险行政工作实践和司法工作实践的共同结晶,它与《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共同构成了浙江省工伤保险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架。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新条例作为浙江省地方性法规,是全省开展各项工伤保险具体工作的基本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新条例的每一条每一款,都是浙江省人社系统今后开展工伤保险具体工作必不可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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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是浙江省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新机遇

当前,浙江省工伤保险事业正处于发展提升阶段,面临许多任务和挑战。比如,有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尚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新增工伤人数较多、工伤发生率总体偏高,工伤预防工作有待进一步推进;工伤康复工作体系有待建立;工伤待遇需建立正常调整机制,这些都是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艰巨任务。参保登记、认定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怎么样才能更方便更快捷,也是需要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

新条例明确要求,政府层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用人单位为职工多头参保、工伤待遇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试行实习学生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等等,为浙江省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开辟了新领域,提供了新机遇。

浙江省   

把握新条例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新条例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主要突出了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突出民生保障。把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在制度设计上积极把握广大职工的立场、需求,使其有更多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二是突出价值引导。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中,努力使相关制度规定体现公平性和道德性。

三是突出改革创新。把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贯彻于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中,简化、细化、优化工伤认定等程序机制,努力增强相关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协调性。

新条例共7章40条,对制度适用范围、工伤预防、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和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浙江省各级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加强学习和研究,准确把握这部地方性法规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授权,新条例主要解决了以下八个方面问题:

1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从企业、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扩大到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所有职业人群全覆盖,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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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工伤保险制度有三大功能:经济补偿、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多年来,经济补偿方面,浙江各地基本上都做到了及时足额保障。但是,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一直是浙江省工伤保险工作的短板。新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工伤预防的规定,同时在第六章统筹规定了康复待遇,为浙江省补齐这两块短板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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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了建立省级调剂制度的要求

2011年底,经浙江省政府同意,浙江省人社厅转发了人社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市级调剂制度。

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市归集的风险调剂金数额不大,调剂力度比较弱,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责任基本停留在县一级。新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调剂全省市、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共济的功能,营造均衡的经济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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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了实时参保多头参保需求

随着工伤保险待遇的逐步提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化解工伤风险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现阶段困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不能7×24小时全天候实时参保。有的市县存在参保“空窗期”,每个月有几天不能办理参保手续;二是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不能多头参保,农民工等群体不能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满足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实时参保、多头参保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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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针对工伤认定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条例对突发疾病、生活生理需要、组织活动等情形进行了分类处理,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工作原因,可按工伤处理,适当延伸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新条例还规范了各地把握职工在就餐、疗休养等过程中受伤,是否认定工伤的统一尺度,在保障职工权益同时,维护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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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多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是新条例的重点内容,一共有15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归纳现行待遇标准,比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二是提高了相应待遇标准,比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增加了5年;三是填补了部分待遇标准空白,比如未足额缴费的待遇补偿渠道及标准等;四是调整了现行待遇政策,比如工伤补偿和民事赔偿的竞合问题,明确了总额补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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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了相关待遇长期保障规定

工伤职工,尤其是生活需要护理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保障不仅是待遇多少的问题,更实际的是能不能保长期、可持续的问题。对此,新条例作出了三方面规定:一是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无法保障按月支付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二是工伤职工要求退休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伤残津贴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三是明确用人单位破产等特殊情形工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办法,保障工伤职工非工伤治疗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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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了工伤待遇发放方式

新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从法律层面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新条例还对工伤认定受理管辖、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切实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1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

工伤保险工作涉法涉诉的环节比较多,浙江省各级人社部门要把学习领会贯彻落实新条例的过程,作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依法行政工作理念的过程,作为逐步养成依法行政工作方法和工作习惯的过程。依法行政是包括新条例在内整个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精髓所在,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内在要求。

学习领会新条例,就要处理好三对关系: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整体和个体的关系,保障职工权益和分散单位风险的关系。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必须坚守,个案处理要充分体现对职工权益的保障,着力采取参保的方式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浙江省人社厅将适时举办工伤保险政策培训班,各地也要进一步加强新条例学习培训工作。

2

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新条例社会知晓度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新条例涉及工伤保险工作的方方面面,有的内容延续了现行政策规定,有的内容对现行政策进行了修正,有的内容还是现行政策尚未涉及到的,规定具体、内容丰富。

浙江省人社部门将把宣传新条例纳入全系统普法规划,精心策划开展宣传活动,瞄准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提高新条例的知晓度,营造贯彻落实新条例的良好社会氛围。

3

依法依规因地制宜,抓紧清理完善各项配套政策规定

清理完善现行各项工伤保险规范性政策规定,是切实贯彻落实新条例的前提和条件。根据浙江省人大的要求,结合工伤保险工作实际需要,浙江省人社厅将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规定。

各市、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现行相关规章制度,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进行清理,对于参保缴费、生效时间、待遇领取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凡与新条例不符的,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的要修改,该重新制定的要抓紧制定。

工伤保险待遇政策比较复杂,各地出台的配套政策,不得法外设权,减损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4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浙江省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新条例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主动与财政、卫计、安监、工会等部门沟通,争取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新条例和现行政策规定的衔接工作,体现“从优从新”的基本原则。工伤认定方面,新条例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新条例执行;待遇保障方面,新条例实施前已发生工伤,新条例实施后领取工伤待遇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社会保障工作领域的重要体现,为我们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把贯彻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作为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抓手,依法依规、敢于担当,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建设更加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认真完成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

随着《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在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浙江省的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完善,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于劳动者的工伤保障将更加全面和到位。同时,由于工伤保险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了解和学习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也是每个企业职工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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