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是不是所有的案例,未如实告知,都能获得理赔呢?

 作者:李广博  2019-03-21 16:25:14  6720  0

  "不可抗辩条款",又叫不可争议条款,即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以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那么,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一定能理赔吗?要知道世事无绝对,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只是相对而言,它并不是万能的。那么我就从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真的是投保人的护身符吗?

  投保人王某,女,于2011年5月9日在某保险公司为本人投保了万能保险,保额12万,附加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保额10万,附加住院费用保险。

  2013年3月,王某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胃癌,并进行了手术。

  出院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给付住院费用6000元。

  保险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出具理赔通知书,拒绝了理赔申请,理由是:王某在入院时,向主治医生陈述病情时,提到自己曾经患有糖尿病,

  已有十多年时间。而王某在投保过程中,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曾经患病的情况,因此拒绝赔付。

  王某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未果,故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曲某胜诉,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次性给付曲某保险金10.6万元,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点评:

  这里有几个方面:

  一是王某的投保日期为2011年5月9日,保险公司做出理赔决定的日期为2013年5月22日,二者的时间间隔已经超过了两年。

  因此保险公司拒付的行为是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其做法是错误的。

  二是,《保险法》第16条说得很清楚,要询问告知,而且保险公司拒赔是因为糖尿病原因,只有医生的书写,并未提出实质性的诊断报告,也没有住院治疗记录。

  三是王某申请赔付的理由"胃癌"与保险公司拒付的原因"糖尿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虽然未如实告知,但是由于保险法第16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顺利获得了理赔的案例。

  那是不是所有的案例,未如实告知,都能获得理赔呢?我觉得这便是大家应该想的一个思考题。是不是看的不过瘾,可以加我个人微信:YKJ6060(点击复制微信号)哦。各种段子正经的的保险知识,时兴的保险政策,统统都有~不加就是你自己的损失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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