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名词

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不是就可以不“如实告知”呢?

 作者:李超  2018-12-18 16:58:22  8032  0

  作者个人微信:mbb1470。

  有不少人对买保险需要“如实告知”的概念是比较含糊的,可能出于自身的侥幸心理或听信了一些销售人员的“误导”。他们相信,有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就可以不用如实告知,有病无所谓,两年过后,就算没进行如实告知也照样可获得理赔。那么,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不是就可以不“如实告知”呢?下面,就随本文一起了解吧。

  一、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于2009年的第一次修订里,在第十六条第三款首次加入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条款,就是我们所说的“不可抗辩条款”。

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不是就可以不“如实告知”呢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之为不可争条款,它仅限于保单有效性的争议,条款意思是:自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之后,便成为了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如隐瞒病史或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而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拒赔。

  这次在保险法中加入了不可抗争条款,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促使保险公司要主动进行风控和限制保险公司肆意解约并拒赔的行为。

  二、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险种

  国际上那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他们都规定“不可抗辩条款”只适用于人寿保险,并且只针对主险,附加险是不适用的,而且适用的条件必须要在投保时没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前提。而我国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并将其添加进了保险法里的「一般规定」当中,这表示不管是属于主险还是附险,只要有两年以上的长期商业保险都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

  财产保险:由于都是一年期的险种(例如意外险),所以不适用;

  人寿保险:其中一年期的短险不适用,一年以上的定期寿险或终身寿险,在合同生效2年后适用。可由于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而一个人也不可能“死两回”,所以不可抗辩条款对于人寿保险的纠纷争议是不多的;

  健康保险:其中医疗险、住院津贴险那些都是一年期的险种,不适用;疾病险(例如重大疾病保险)或失能险(例如护理险),属于一年期的短险不适用,但一年以上的定期或终身型的适用。

  浅而易见,我国的“不可抗辩条款”只适用于一年期以上的险种,主要适合抗辩的险种是健康险里面的重大疾病保险。

  三、不可抗辩条款的抗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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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条款内容

  保险法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条款描述的抗辩核心内容是“解除合同”,“辩”的只是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的“解约权”而已,实际上与2年后是否能得到理赔是毫无关系的。

  四、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的可操作性

  自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就要按照约定来交付保险费,而保险公司则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为只要保险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如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所以,如果你的危险程度很高,而又让保险公司发现你有不如实告知行为的,那么保险公司都会在30天的期限内给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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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第十五条条款内容

  可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那么再结合第十六条不可抗辩条款可以解释为,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不允许解除合同,除保险法另有规定外,例如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的两年之内调查出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才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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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条款内容

  为防止保险公司出现肆意解约并拒赔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里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为由而拒绝赔偿的,必须先行使合同解除权,否则法院不支持。这条文加上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于想“使坏”的保险公司而言,就犹如给孙悟空头上套上了一个“金刚圈”。

  五、不如实告知对理赔的影响

  我们以不可抗辩条款的2年期来划分,看一下不如实告知对理赔的影响:

  1、合同生效2年内:如果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在2年内理赔(无论保险事故是否与不如实告知事项有关联),只要给调查到,那么保险公司就会因此而作出拒赔并解除合同。情况恶劣的,不退还保费。

  2、合同生效2年后:其实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于2年后是否可以理赔,实际上已经是没什么直接关系了,最终是要以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约定的保险事故或是否满足理赔条件来决定。

  (1)理赔的疾病属于投保前的疾病,拒赔。(情况恶劣的,合同还有可能被解除)

  举个例子:贾大妈投保前已患有乳腺癌,在没如实告知的情况下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并在保单生效的2年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肺癌理赔,结果给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理由是:贾大妈在投保前已经患有乳腺癌,肺癌是因癌细胞扩散所致,而且所有癌症都属于重大疾病保险的恶性肿瘤病种,它们同属一个病种,所以并不符合“首次罹患重大疾病的定义”。

  (2)理赔的疾病与投保前的疾病不关联的,理应可以获得理赔。如果你当时是给业务员“误导”了,或当时没想起来而遗漏了告知的话,那么建议你等合同2年有效期过后再进行补充告知,不要问我为什么!

  例如:投保前有甲状腺结节,没如实告知投保重大疾病保险,3年后申请急性心肌梗塞理赔。由于这两种疾病并不关联,也不存在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关系,按理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险责任。

  但如果理赔涉及的金额过大,而又被保险公司发现没有如实告知的。为了防止保险欺诈,通常保险公司都会在规定的30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先解除合同和拒赔,至于最后该赔不该赔,就给法院来裁判。

  理应可以获得理赔,但并不等于就能够顺利获得理赔。试想一下,就因为投保的时候没有如实告知,结果在身患重疾需要理赔的时候还要拖着病体去跟保险公司打官司。经过一审、二审、终审的周折,也许你要耗费一年甚至好几年的时间,去争取一个未卜的结果。打算不如实告知的你,扪心自问一句:你准备好了吗?折腾得起不?

  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建立在合同双方都遵循了最大诚信原则之下的,同时如实告知也是每个投保人该履行的义务,所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绝不会成了“不如实告知”的“免死金牌”。如果你的不如实告知行为,让法官都相信了你是在保险欺诈的,那么无论是过多少年后,这“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都是不适用的。一旦被认定为保险欺诈,法院便会宣布这份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各位看官,我们还是趁着身体健康时早日投保、且投且珍惜吧!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保险信息,请多多关注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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