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事故导致车损,保险公司只想赔5万!

 作者:伊洪泽  2019-05-20 21:05:45  6683  0

     小编记得之前收集资料时候,看到一个吓人的数据。某知名财险公司理赔部高管说到:在车险理赔中,20%左右都是骗保的,而且是那种骗保成功的。骗保不仅是我们认为的那种伪造事故骗保,骗保最多的反而是扩大事故损失。如果保险公司拿出证据是扩大损失的,那么自然骗保失败,而本文的案例是保险公司认为这个事故涉嫌了扩大事故损失骗保而引发的官司,事故导致车损,保险公司只想赔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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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的始末

       2017年5月初的时候,张xx为自己的津G牌照小车,某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在2018年2月15日下午3点多,张某甲驾驶张X的津G牌照小车就在东丽区登州路某公司院与张某乙停放在院内的津L牌照小车发生碰撞,失控车子把张某乙所属工棚撞倒。

       事故后经过天津市东丽交管部门认定,驾驶员张某甲需要负有该次交通事故全责。而保险公司对定损金额有异议,而且加上张某甲和张某乙是亲属关系。索赔方和保险公司就打起了官司。当事人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天津某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肇事车津G进行定损,鉴定结果车辆损失239560元,原车主张X垫付评估费为12000元。

       案例历经了一审、二审保险公司均败诉,然后像天津高法申请复审审查,也被驳回。

       保险公司一直坚持认为

       1、《保险法》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法院仅仅说是依据评估报告对事故车辆的提前预估损失,就是判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损失,没有法的依据。

       2、评估报告的车损照片无法印证是否真实,不能证实实际损失,法院判决没有客观依据。

       3、被申请人在评估报告之后没有实际维修,法院判决剥夺了保险公司查勘被保车辆实际维修和更换车辆权利。

       4、保险公司也认,根据该评估报告中照片和评估报告有故意扩损,赚取差价以及不当得利的行为,需要重新复勘。

       而一审、二审法院和申请复查的高院认为:

       1、保险合同是成立的,事故发生时,被保车辆是在有效期内。而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2、第三方评估系法院委托的程序是合法的,内容也客观,与本案有关联的,该评估报告有效。

       3、车主张X因为交通事故,支付案外人员的赔偿金是4500元,也是属于客观存在,所以该笔费用由保险公司赔偿。

       4、《保险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七条、五十七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和《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张X车辆损失保险金是239560元,评估费12000元,三者险的损失是4500元,总共256060元。

       小编小结:

       1、车险理赔中,很少出现这种保险公司核赔与索赔相差甚大的情况。案例中保险公司核赔是5万多,第三方鉴定为24万,两者差距19万,中间谁有问题,不得而知。

       2、本案例中怎样操作的小编不得而知。保险公司都只晓得自己跪定了,也拿不出证据。小编也拿不出,反正小编算是通过这个案例知道了合法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权威到底有多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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