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的基本原则和覆盖范围

 作者:戴佳佳  2019-06-27 21:36:40  5640  0

  根据国家的政策改变,很多人对失业保险条例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就让小编根据国家规定的最新政策,给你详细的了解一下。

  《失业保险条例》设立的基本原则

  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我国中介保险中介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仅保生活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和参保中介单位、职工的需求,预防失业和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需要明确和增强。近年来,中央对此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职工和参保单位呼声越来越高。《失业中介保险条例》顺应形势,落实要求,回应需求,明确了这三项功能,健全了失业中介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条例

  二是促进公平正义原则。十九大报告在法治和民生工作中,都指出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更是一项制度的根本生命力所在。《失业中介保险条例》将覆盖范围从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所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中介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更大范围实现了参保主体上的公平。将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职工的参保中介保险缴费和待遇享受办法统一,实现了不同身份群体的公平。将受益范围从失业人员扩大到参保单位和职工,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适应,实现了保险中介缴费主体权益上的公平。

  三是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在统一失业保险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兼顾区域差别和特殊情况,赋予地方适当自主权,增强制度灵活性。如在费率机制上,规定统一的上限,同时授权各地在此限度内自行调整;在失业中介保险中介金标准、省级调剂金、稳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领金人员促就业补保险贴政策,以及失业中介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否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制度范围等方面,都在规定基本保险条件的同时,也对各地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赋予了一定权限。

  《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后的覆盖范围

  与现行条例相比,《失业保险条例》扩大了覆盖范围,在地域上,打破城乡壁垒,将原来的“城镇”拓展为“城乡”;基本中介保险覆盖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业人群。这样修订基本符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趋势和要求。失业中介保险覆盖范围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扩大的。1986年制度建立初期为适应国营企业机制转换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主要覆盖国营企业的待业职工。

  1993年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覆盖范围适度拓展,主要群体仍以国有企业辞退的职工为主。1999年现行条例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是失业中介保险制度发展的重大进步。截至2017年9月,参保人数达18552万人。此次条例修订,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在地域和主体上“双拓展”,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产生的职业群体纳入覆盖范围,体现了中央关于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中介保障体系的要求。

  以上就是失业保险条例的基本理解,还想了解更多有关失业险的资讯,就来加我好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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